增值税

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的增值额为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见流转课税)。由于增值因素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都采取间接计算法,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允许从销售税金中扣除外购商品的已纳税金,借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征税的原则。

沿革

增值税是在商品社会化生产发展到相当高度后提出来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美国和德国就有学者鉴于按销售或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传统间接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主张实行类似增值税的新税种。20世纪50年代,法国率先实行了增值税制度。30多年来,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或地区严群笫敌性鲋邓爸贫龋丫晌桓龉市运爸帧

类型

由于不同国家国情的差异,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置的全部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税金;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当期购入固定资产年度折旧额中所含税金;

(3)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所含税金。

特点和意义

增值税是在原按照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的流转税基础上,经过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主要特点是:

(1)对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实行道道征税,保留了传统流转税纳税环节均衡的优点。

(2)实行已税因素扣抵制。在每一个征税环节上,都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转移过来的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款的已纳税金,不再重复征税。

(3)税率体现的是一项商品的整体税负,不受产品结构、经营环节和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变化的影响,始终保持稳定。许多国家还强调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主张税率越少越好,甚至实行一个税率,不干预经济运行

(4)增值税负具有向前推移的间接税性质,即后一纳税人始终是前一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负担者。

实行增值税的意义在于:

(1)可以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均衡的取得财政收入

(2)可以消除传统流转税存在的重复征税矛盾,有利生产经营的社会化和专业协作。同时,增值税的税负始终与国民收入保持稳定的比例,对于经济的变化具有内在的适应性。

(3)对出口产品可以做到退税准确、彻底,提高本国产品出口的竞争能力;对进口产品可以做到与本国产品税负一致,有利于发展国际间经济交往与合作。

(4)在宏观调控方面,增值税制在标准税率之外,也可以设置最高和最低等不同税率,在一定方面贯彻政府调节消费、调节生产的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增值税

中国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完善工商税制,于1979年决定试行增值税,并选择襄樊、上海、柳州、长沙、株洲、青岛、沈阳、西安等城市进行改革试点。1982年,财政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增值税试行办法》,将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电风扇、自行车等产品由工商税改征增值税,自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又将征税品目扩大到12个工业产品,决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随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绝大部分工业产品。在不断扩大增值税范围的同时,国家还相应地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作了许多必要改进,尽可能使之规范、科学和简明。中国初步建立起增值税制度,主要内容有: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征收范围因某些主客观条件所限,只对若干生产环节较多,重复征税矛盾突出的行业与产品实行。1991年限于大部分工业产品中的纺织产品、日用机械、电子产品等31大类,计174个税目。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2)税率。由于相当一部分是在征收产品税时的税负基础上设计的,所以档次有12个之多,从8%至45%,除了体现普遍调节作用外,对某些产品还体现特殊调节作用。

(3)扣除范围。中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原因是在中国工业产品生产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一次性物耗比重较大,扣除这些外购商品不予课税,就能基本上解决重复征税和由此导致的税负不平问题;中国的产业政策鼓励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并举,把固定资产价款不纳入抵扣项目,有利于平衡全能型和专业化协作生产型这两类企业的税负,避免出现新的诱发投资“饥渴”的副作用。为此,增值税制扣除范围,限于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加工费内包含的税金。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内包含的税金不在抵扣之列。

(4)征收方法。因纳税人不同情况而异,主要有:分期核实征收法,纳税人依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额;定率征收、年终结算法,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增值率或增值税的征收率,逐期计核,年终总结算;以及定期定率征收法,纳税人依税务机关按期(或年、或季)核定应税产品的征收率或税额缴纳。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