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是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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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是否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企业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销售(提供)文件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如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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