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主要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沿革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早建立的国家专业银行之一,1950年以来经历了四次组建和三次撤并。

(1)为适应土地改革以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1950年12月20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筹设农业合作银行提案》,1951年7月1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于同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农业合作银行,负责办理农业、水利、林垦、合作社等企业单位的投资拨款工作,发放长期贷款,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没有建立下属机构,农村金融工作仍由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农业合作银行与各级农村金融部门也没有直接联系。1952年精简机构时,农业合作银行被撤销,农村金融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

(2)根据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大发展的需要,1954年10月经中共中央同意,1955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中国农业银行, 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工作。 主要任务是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广泛动员农村结余资金,合理使用国家农业贷款,扶助农业生产发展和促进对小农经济社会主义改造。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行署以及大部分县都设立了分支机构,但由于县以下的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之间业务划分不清及人员经费不足,1957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撤销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将农业银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

(3)1963年,国民经济刚刚渡过最困难的时期,加速发展农业被提到重要日程上来,为了统一管理国家支农资金,加强对农业的支援,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援农业资金的决定》,1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再次在全国各地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各级机构。它统一管理过去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各项支农资金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各项农业贷款,统一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这对更好地发挥国家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中国人民银行基层机构重复,手续增加,行政管理人员增加,以及业务分工协调上的一些矛盾,按照精简机构的要求,196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同中国人民银行合并的报告,1965年12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第三次被撤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

(4)1979年,作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国务院于2月23日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3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再次成立。

任务

①根据国家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金融法规,拟定农村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贯彻执行;

(2)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筹集、调剂、融通农村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

(3)代理中央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为农村经济服务。

业务范围

①办理农村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和联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的各项存款、现金管理、转帐结算业务以及居民储蓄;

(2)办理农村国营、集体、个体(承包户、专业户)和联营企业的农、工、商各项贷款;

(3)发行金融债券,办理特种贷款和办理农村信托、租赁、咨询等业务;

(4)代理农村保险业务;

(5)引进外资,办理农村金融对外业务;

(6)监督拨付国家支农资金;

(7)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

(8)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各项业务和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业务。

组织机构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分行,在省辖市、地区行署设中心支行,在县设支行,在县以下设办事处、营业所。

总行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部、信息部、研究所、资金计划部、资金组织部、会计部、稽核审计部、工业信贷部、农业信贷部、对外业务部、信用合作管理部、信托部、营业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