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所得税

中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集体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是国家参与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措施,对于聚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企业利润分配,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加强企业财务监督,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都有重要意义。1985年以前,中国对集体企业一直是按工商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征税。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改为征收所得税后,为了实行合理负担政策,对集体企业利润水平进行必要的调节,并完善集体企业所得税征税办法,有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7月22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从而建立了单独的集体企业法人所得税征税制度,主要内容是:

(1)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国家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税金、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3)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

(4)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5)为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农业生产,以及边远贫困地区改变经济落后面貌,对集体企业所得税还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的照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