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责任制

中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即对作业组、农户或社员规定其生产责任,并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以保证生产活动有计划地协调进行;同时规定责任承担者完成生产任务后取得报酬的方式和量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责任制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其基本形式有包工责任制和包产责任制以及由后者演变而成的包干责任制 3种。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的主要是包干责任制。

包工责任制

即作业责任制,简称包工制。其特点是承包者只对作业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完成期限负责,同时按作业的工作定额(一般按习惯定额)和报酬标准,承包完成任务的劳动工分报酬。完成任务后,不问实际用工多少,均按原包劳动工分取得报酬。节省的工分作为对承包者的奖励;作业如不符合要求,要返工或扣减劳动报酬。类似这种做法的承包工程,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但农业生产中实行的包工制,则开始出现于50年代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当时社的规模较小,一般是包给作业组或社员。高级合作社及人民公社时期也曾沿用,主要是包给生产队。其中承包小段的季节性生产任务的,习称“小段包工,定额计酬”。

包产责任制

即产量责任制或联产承包责任制,简称包产制。其特点是承包者对劳动的最终成果负责。具体做法分为两种。

(1)集体包产。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土地、耕畜、农具固定到生产队、作业组使用,配备必需的劳力;再由队、组按商定的产量或产值、用工量和生产费用承包,按统一计划生产。完成生产任务后,原商定的产量或产值上缴,超产部分全部或部分归承包者。达不到原商定产量或产值时,如无特殊原因,则由承包者全部或部分赔偿。承包者按商定的用工量取得工分报酬,其数量一般按产量定额计算,也有的按工作定额及其计酬标准计算。原商定的生产费用如有节余,归承包者所得;如有超支,也由承包者负担。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作业组包工往往发展为这种包工、包产、包生产费用的生产责任制,通称“三包一奖”。

(2)农户或社员包产。通称“包产到户”、“包产到劳”。最初是在集体包产中为提高劳动者的责任心,除耕种和收获等需要多人协作的农活仍由集体负责外,将需要由个人分别去做的田间管理工作按地块固定承包到户或社员,并联产计酬。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早期形式。实行后不但作业质量因责任分明而有所改进,而且社员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更好地发展副业生产。1960~1962年,安徽省曾较普遍地推行这种做法。1980年以后,包产到户逐步在全国推行,并且多数很快演变为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

包干责任制

是现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式。其特点是农民以户为单位,按人口或劳动力的一定比例承包经营公有土地的全部生产过程。承包者与乡、村签订合同,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等),并承担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交售任务;交纳提留后的收入以及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收入,均归承包者所得,故称“包干制”。包干后,分户不能进行或由集体进行更为有利的作业,如机械耕作、灌溉排水、繁育良种、病虫害防治等,仍由集体统一经营,并向农户收取必需的费用。这样,农户成为相对独立、自负盈亏的经营者;农业合作经济形成分户经营与集体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比较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使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更多地向多种经营寻求出路;也有利于由集体经营的企业为承包农户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正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