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

中国农村人民公社的简称。1958年至1982年,中国农村实行的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公社管理委员会就是乡人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它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既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乡人民政府,此后农村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经过体制改革,一般不采取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

人民公社建立于1958年。公社化运动初期,强调“一大二公”,一个公社是一个核算单位,统负盈亏,统一分配,加上其他方面“左”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生产受到很大破坏。

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在《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但是仍然规定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只是组织劳动的基层单位。1959年,在整顿人民公社工作中,总结了实行单一的基本社有制存在的问题之后,3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提出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人民公社宜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这样,从高级社以来就存在着的束缚生产队积极性的平均主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服。1962年9月2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一次肯定了人民公社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

在对所有制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对人民公社的生产管理、产品交换、收益分配、社员家庭副业以及社员生活的组织和安排方面,也作了很大的调整。这一系列调整,到1962年告一段落。对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公社三级之间存在行政隶属的关系,而且强调由生产队到生产大队再到公社逐级过渡。在生产管理上权力仍过于集中统一,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没有得到克服。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摆脱了“左”的指导思想的束缚,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普遍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突破了集体经济长期实行的、单一的统一经营方式,把农户家庭经营作为一个经营层次纳入合作经济的经营方式之中,出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新的经营方式,较好地克服了管理上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社员与社员之间在分配上存在的平均主义,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设的过程中,各地还因地制宜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进行了改革。三级各自成为独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再是行政隶属和逐级过渡的关系,促进了中国农村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联合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