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合作经济

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个体劳动者(主要是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联合起来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产生的历史

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实施对小私有者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发展生产,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通过示范和国家提供财政支持,鼓励引导农民、手工业者、小商贩等个体劳动者,采取多样化形式,组织起来。中国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农民已建立了耕田队、犁牛合作社、劳动互助组等合作经济组织。抗日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变工队、互助组等合作组织有了更大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有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合作商店等。

社会主义合作经济产生的另一种情况,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对旧制度下已经存在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接管、改组。如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对沙皇时代就已经在俄国城乡相当发展的消费合作社,就曾采取改组和充分利用的方针。1917年这种消费合作社在全俄已拥有1100万社员(按一户为一个社员计),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列宁说它是“必须加以珍视和利用的极大的文化遗产”,“充分利用这个组织得很好的经济机构是很重要的”。尽管当时把持合作社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孟什维克、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其他妥协的小资产阶级的政党的党员”,苏维埃政权还是“容纳他们”,同他们“达成了协议”(《列宁全集》第28卷,第178~180页)。1917年12月,列宁为此亲自起草了消费合作社的法令草案,1918年4月,正式公布了这项法令。19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后,进一步对消费合作社进行了整顿、改造和利用。在国内战争期间以及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对消费合作社又进行了政策调整。

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广泛存在于农业、手工业、商业以及农村中的工业、金融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合作经济的形式,在非农业生产领域,各国比较接近或一致;在农业生产领域,不同的国度各具特色,呈现出多样性。

在非农业生产领域的主要形式,有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建筑、运销以及各种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等,由城乡劳动者联合组成,生产资料或资金由合作社统一使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些合作组织的服务性经营很强,社员从合作社所得的利益,主要体现于获得服务,使本身的生产能在有利条件下进行。因此,在合作社盈利分配中,按入股资金分红不是主要的;参加劳动的,获得相当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现金报酬;委托销售的产品,按交售数量返还一部分盈利。

在农业生产领域,社会主义各国的合作经济,由于对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实行了不同的所有制,因此,合作经济有不同的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苏联、罗马尼亚等国对土地实行国有,把土地拨归合作经济组织永久使用,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是集体农庄。集体农庄是农民在公有生产资料和集体劳动的基础上共同进行农业生产的合作组织。苏联早期的农业合作经济曾有过多种形式,如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农业公社等。共耕社是部分的耕作合作社;农业劳动组合是全面的耕作合作社。在共耕社,是共同劳动、共同使用国有土地,但耕畜和农具仍属农民私有;在农业劳动组合,则耕畜和农具都实行公有。共耕社和农业劳动组合,都允许农民拥有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农业公社,则不仅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而且庄员的个人经济也公有化了,并且对消费品实行平均分配。后来,实行农业集体化时,规定农业劳动组合是集体农庄的主要形式。

(2)南斯拉夫对土地实行农民所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要租赁社员的土地,并支付租金。按社员参加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质量、数量分配利润。

(3)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对土地实行合作社占有,即社员土地入社,统一使用,共同耕作,但社员保留其产权。合作社对社员入社土地,要同社员签定“议定书”,或在“地籍簿”上分别记名,或进行“专门登记”等,社员可以将土地交给继承人,社员退社时可以退还土地。社员入社土地,可以限额分到“土地报酬”,或“使用酬金”,或“地租”。这些国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农业生产合作社。

(4)阿尔巴尼亚对入社农民的全部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农业合作社。社员编入生产队、生产小队,规定每年必须完成的最低限额劳动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5)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农民在土地私有基础上建立的合作社是初级形式的合作社。在建国以后,初级农业合作社有了很大发展。50年代中期过渡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80年代推行生产责任制,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但把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集体保留一定范围的统一经营,土地由农民承包经营、使用,采取联系产量计算报酬或包干分配的办法进行分配。这种农业合作经济的形式,是以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双层经营制。即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的合作经济形式。

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实践的历史表明,不能把合作经济组织局限为某种固定的模式,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可以而且应该根据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对于它的具体形式,作不同的选择。

基本指导原则

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理论是由K.马克思、F.恩格斯、列宁所奠定的;并在历史的实践中为新的经验所补充和发展。这种经济的基本指导原则有:

(1)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和发展。空想社会主义者,企望凭借合作社摆脱剥削制度,只能是幻想,因为他们不懂得政权的性质是一个根本问题。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比较发达、完备的合作经济,只有在无产阶级推翻了剥削者的统治以后,才能改组、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

(2)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存在的经济前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统治地位。只有当国家支配着一切包括土地在内的主要的大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权力的时候,才能广泛而深入地实行合作化。合作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农业比重大的国家更是这样。

(3)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特别是农民人数众多的国家,要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引导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合作经济是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特定形式。

(4)要自愿互利,通过示范和为之提供社会帮助。不能采用暴力去剥夺农民。

(5)形式要多样,要选择多种过渡形式,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不可能一下子把农民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和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6)贯彻私人利益和集体、国家的共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承认私人利益,也就是利用人们对个人利益的关心来启发他们对共同利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作用

(1)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它能够促进生产力诸因素的有效结合,分工协作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发挥集体力量开发自然资源,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

(2)它便于将个体经济组织起来,引导人们走社会主义道路。

(3)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可以更快的发展生产,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