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

国家登记土地隶属关系的簿册。地籍工作是土地管理措施之一。一般用文字和平面图记载,标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面积、位置界线、土地质量、权属关系及利用情况等。在私有制社会,地籍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土地私有制,以便国家掌握土地资料按田亩征税。在社会主义社会,地籍工作是维护土地公有制以利土地资源合理使用的有力措施,也是征收农业税的依据。

历史沿革

从中国夏、商、周时代采用的贡、助、徹税制和井田制中已可窥见古代地籍工作的雏形。以后各封建朝代都重视土地调查和地籍清查工作。如晋代的课田制或户调制,北魏颁布的均田制,宋代王安石推行的方田法以及南宋实行经界法时记载田块的“砧基簿”(即地籍簿),明代设立的户口田帖和编制的全国土地登记簿──鱼鳞图册(图 1)等。中华民国成立初期,政府为保障土地私有制,征收土地税,开始进行全国的田籍整理工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土地改革中没收地主土地并销毁旧地契后,曾向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土地证书(图2)。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进行“查田定产”。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图 图

近20多年来,世界上发达国家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土地统计分类和获得有关土地所有者情况的准确信息进行收税。有些国家把地籍工作和地产法律登记结合,制订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政策措施,建立统一的土地分类体系并开展土地评价工作。

地籍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籍工作包括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评价3部分。

土地登记

即对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按面积、位置、界线、所有权和使用权等进行登记注册,绘制平面图,颁发土地证。土地登记的基本单位,在土地改革时期是个体农户;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是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业企业;现阶段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基本经济核算单位和国营农业企业。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方法:首先由土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市的土地管理机关提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单位的土地使用范围、地界、四至、面积及土地权属关系,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绘制平面图;在实地测量和调查成果资料得到申请登记单位和相邻单位的承认后,按全国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土地登记文件;最后颁发土地证。经过登记后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统计

即通过土地调查,用数字、图表及文字资料系统地反映全国范围内已利用或尚未利用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和利用状况,以及土地的动态变化。在按单位统计的基础上,汇总成乡、区、县、省(市、自治区)和全国的统计资料。土地统计的程序和方法是:首先对用于统计的测绘资料,土地登记文件,社员宅基地、自留地的调查材料和各种专业调查资料(包括土壤、道路、水利设施、农业经济状况等)进行收集、分析和校测,使之符合土地统计的要求;再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和时间,编制和填写土地统计文件;将填好的土地统计文件呈报政府部门审批后成为正式文件。

土地评价

即通过对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土壤、气候、地形地貌、水文等)和经济因素(单位面积产量、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的评定,将土地按质量优劣分成若干等级,为合理利用土地和征收农业税等提供依据(见土地评价)。

上述3部分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土地登记为土地统计提供信息。而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的各种资料,又是土地评价时的原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