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

中国的银行信贷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贷款。前者是银行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建筑、安装、添置过程中所需资金发放的中长期投资贷款,后者是银行对企业挖潜、革新和改造原有设备所需资金发放的贷款。

中国在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前,银行虽发放过大修理基金贷款、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农业生产设备贷款、城镇集体工业设备贷款等,但对国营工商企业只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准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的作用被限制在国民经济资金活动的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从1979年起,银行开始对国营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所需设备和期限短、规模小、见效快的基本建设项目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从1985年起,国务院决定把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拨款改为政府投资贷款,使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政府投资贷款数额大大增加(见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到1988年,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额达1559.2亿元,占银行资金运用总额的13.6%,占银行贷款总额的14.8%;另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政府投资贷款1193.03亿元,占该行资金总额的35.2%。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主要发放给有还款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中技术改造贷款是发放给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少数与之有关的土建工程的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添置和改造必要设施需要资金的科研、文教、旅游、卫生等企业、事业单位。

技术改造贷款从发放到全部还清,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7年。贷款程序为: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报上级行批准,再由经办行和申请企业签订合同,然后发放贷款。贷款本息用投产后实现的收入偿还,不能用企业原有收入归还。

固定资产贷款还包括老少边穷地区经济贷款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它们一般期限较长、数额不大,主要用于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或其他特殊资金需要。列入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有车船飞机购置贷款、商品房贷款、黄金专项贷款等。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