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是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

沿革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53年,中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逐年增加,为了管理好这项资金,于1954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门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并对建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58年,为了进一步发挥建设银行的作用,国家还赋予它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的职能。1978年,国家又将挖潜改造资金交由建设银行管理,主要负责管理结合基本建设进行技术改造的资金。1979年,国家决定基本建设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并由建设银行承担发放和管理基本建设贷款的任务。同年8月,国家又决定将建设银行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2年明确为国务院直属的经济实体,在财政业务方面仍受财政部领导,有关信贷方针、政策、计划,则服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设在北京。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分行,地区设中心支行,县(市)设支行或办事处。在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还设有专业分行或支行。

职责

主要是:

(1)管理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支出预算;

(2)审批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

(3)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4)办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实施财政监督;

(5)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6)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和土地、商品房开发贷款;

(7)发放出口工业品生产和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等贷款;

(8)吸收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中的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

(9)办理信托、金融租赁等业务;

(10)根据政府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代理发行重点建设债券,筹措国内外长期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