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

春秋战国时期以老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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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公元前580~前500)和庄周(约公元前369~前286)为主要代表的一个学派。在法律思想上他们崇尚“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认为“道”“似万物之宗”,是支配一切的主宰,要求统治者也应当象“道”一样,以自然为法,实行“无为”之治。他们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并把矛头指向当时儒家所维护的“礼”和法家所倡导的“法”。成书于战国初期的《老子》和战国中、后期的《庄子》是道家的代表作,分别体现了道家思想发展的两个阶段。

《老子》的法律哲学

《老子》是道家第一部经典,据近人考证不是春秋末期道家创始人老聃(即老子)手著,但包含并发展了老聃的思想。秦、汉以后,因其“言道德之意五千余言”,并以《道经》为上篇、《德经》为下篇,故称《道德经》。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大批西汉帛书,其中有两种《老子》写本,编排顺序与传统《老子》不同,不是道经在前而是德经在前,但与先秦《韩非子》中《解老》、《喻老》两篇所引《老子》的篇章一致。因此,先秦时代的《老子》究竟是《道德经》还是《德道经》,抑或二者并存,尚待进一步研究。这里仍以传统的《老子》为据。《老子》书中涉及具体法律观点的地方虽然不多,但法律哲学却比较丰富,是其以“道”为核心的整个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老子》 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

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老子第一个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观点。他认为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道”之所以能生养和主宰万物,并不是它对万物有所作为或横加干涉,而是让万物自然而然地生长变化。正因为它自然无为,所以它才具有化育万物的巨大威力。统治者要想保持自己的统治,也必须“惟道是从”,而不能背“道”而驰。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治国方法,就是“无为”。《老子》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就是一般所说的“无为而治”,因此,他要求统治者“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法则的支配。他把这种自然法则名曰“天之道”或“天道”,认为“天之道”的基本特征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因而对立的双方一旦发生斗争,柔弱的一方必然战胜刚强的一方,即所谓“柔弱胜刚强”。统治者如果自恃刚强,对人民一味横征暴敛、强加制裁,自己的地位就会转化,走向“强梁者不得其死”的下场。所以统治者要想维持其统治,就应使自己经常处于柔弱的地位,“知其雄,守其雌”,并尽可能避免斗争,特别是不要主动去挑起斗争。这样就可以退为进,使“天下莫能与之争”。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老子认为统治者必须清静无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切忌过分压榨人民。他一再告诫统治者“祸莫大于不知足”,不知足就会“金玉满堂,莫之能守”。他要求统治者在立法、定制时,必须“去甚、去奢、去泰”,并且指出最理想的法制就是不要去宰割人民。另一方面,统治者还必须设法防止人民起来斗争,办法就是采用愚民政策,窒息人民的反抗思想和麻痹人民的斗志。他说:“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为此,他主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进一步要求做到“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以便使“民复孝慈”、“盗贼无有”。所以他的“无为而治”的理想社会,也就必然是他自己所描绘的:“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这种理想社会没有矛盾,没有斗争,军队、监狱、法律等也就失去作用。嗣后,《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就是从这里发展起来的。

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治”、“法治”

老子崇尚“无为”,鄙薄“有为”的人定法,并对儒家所维护的“礼治”(见儒家)和法家所提倡的“法治”进行了抨击。他认为当时统治者的所作所为(“有为”)是奉行与“天之道”相反的“人之道”,不是损有余补不足,而是“损不足以奉有余”,只知加重对人民的压榨,这样必然招致人民的反抗。因此“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老子还痛斥那些不顾人民死活,一味横征暴敛以至“财货有余”的统治者,把他们比作“盗竽”(强盗头子)。

老子对统治者奉行“人之道”,力图用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等维护他们的统治,进行了驳斥:

(1)他认为“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意即忠孝仁义之类道德规范的出现,都是大“道”废弃的产物,都是社会病态的反映。

(2)他认为“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因为“礼”是维护贵族“有为”的工具,不但起不了齐民的作用,反而是忠信浅薄的表现和祸乱的开端。

(3)他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特别反对法家的重刑理论和“法治”。“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这时,即使施之以严刑峻法,也无济于事。原因在于“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老子反对过重的剥削和压迫,要求清静无为的主张,于战国中、后期曾与法家的某些观点相结合,形成了黄老学派,并在汉初和唐初起过安定社会的良好作用。但老子从埋怨当时的当权者不懂得维护自己的统治的角度出发,提倡复古倒退,以至发展到一般地否定法律、道德的作用,则是当时没落贵族思想感情的流露。

《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

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他们的关系类似儒家的孔丘和孟轲。明焦竑说:“夫老之有庄,犹孔之有孟也”(《庄子翼·序言》)。现存《庄子》33篇,其中内篇7,一般认为是庄周自作;外篇15、杂篇11,出于后学,但基本思想大体一致(少数掺有儒家思想的章节除外)。庄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虚无主义。

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一切文化和法律道德

庄子为了“明老子之术”,进一步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他也把“道”看成是天地万物的本源。“有情有信,无为无形”;“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又说:“物物者非物”,强调脱离物质、高于物质的“道”的精神性。从“道”出发,他也认为必须“无为而治”,“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他激烈反对其他各家的“有为”政治,批评墨家“兼爱”、“节用”、“节葬”等主张是“乱之上也,治之下也”;批评儒、法以及名家,认为“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形)名比详,治之末也”。但《庄子》中的“无为”比《老子》中的更绝对。庄子认为只有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价值,而社会文化的发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因此,他的理想已不满足于老子的“小国寡民”,而要求回到人与物无别的“浑沌”时代,也就是他所说的“同与群兽居”、“族与万物并”、“无知无欲”、“无人之情”的“至德之世”。为此,庄子主张取消一切制度、规范和文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安宁。所以他说:“绝圣弃智,大盗乃止;擿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议论。”这里所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所有规范以及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实质上就是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否定。庄子是古代历史虚无主义因而也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始作俑者。

追求不受任何纪律约束的绝对自由

庄子认为人对于人世间的生死、存亡、穷达、富贵、毁誉等等,自己根本无法掌握,只能“安时而处顺”,“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从而陷入了宿命论。但他又极端不满现实,愤世嫉俗,不愿受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的羁绊,只好从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脱。其办法就是象“道”一样,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场大梦,物我两忘。他认为这样就可与“道”同体,获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为了超然物外,他把《老子》中所包含的对立面可以无条件转化错误发展为相对主义,完全否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事物之间的差别,也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罪等的客观标准,“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既然如此,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的客观规范。这也是他否定法律、道德的另一重要理由。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由于庄子愤世嫉俗,他从相对主义出发,也对当时的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揭露,如他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他甚至认为法律、道德对这些窃国者起不了制裁的作用,反而会成为被他们利用的工具。他说:“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所以,他要求把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等等,通通予以取消。

《庄子》中所反映的主要是没落贵族的悲观绝望和不与统治者合作的情绪,因而容易引起后世不当权的封建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鸣。庄子对当时礼法刑政的评价,虽有助于加深对剥削阶级法制的认识,但他所鼓吹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却对法律思想的发展带来有害的影响。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