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有关五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尚书·舜典》:“流宥五刑”。“帝曰:臯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又《大禹谟》:“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臯陶谟》还记载,有一次臯陶问禹:“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吾言底可行乎?”禹说:“女言致可绩行”(《史记·夏本纪》)。五刑的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死);见于《周礼·秋官·司刑》的为墨、劓、宫、刖、杀。

五刑起源于何时,众说不一。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中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建立起奴隶主专政的国家,就开始有了刑罚。汉应劭《风俗通》说:“夏禹始作肉刑。”《国语·鲁语上》说:“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禹已开始用刑罚手段,惩罚迟到的防风氏。《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书·刑法志》也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夏代刑罚的具体情况已不可考。商代的刑罚则略详于夏代,墨、劓、剕、宫、大辟等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西周的刑罚制度,据《周礼·秋官》说:司刑之职“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这是周初的情况。到穆王时期,由于阶级斗争尖锐,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进一步激化,于是命甫侯“作修刑辟”,定:“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这次修订比原来增加了500条,但五刑制度未变。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唐律疏议》中“五刑”一节

西汉初,封建统治者为了发展生产、增加劳动力以及缓和阶级矛盾,从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出发,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来代替。虽然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是,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封建地主阶级从他们的统治经验中认识到,即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使其保持劳动能力,比单纯地切断肢体、割裂肌肤更为有利。所以自汉代以后,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除、复肉刑之议,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刑)、流、死为五刑。到封建制高度发展的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这是中国古代刑制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的阶段。新的五刑制度直至明、清沿用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