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

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产生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对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农民、手工业者、小商贩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合作化而形成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规模狭小、技术落后的个体经济,长期陷于生产停滞和生活贫困的境地,作为小商品生产者不可避免地发生两极分化,因而有强烈的合作化的愿望和要求。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劳动者,对他们所有的生产资料不能用无偿剥夺的办法实现公有化,社会主义国家只能用教育、引导和经济扶持的办法,把他们引上合作化的道路。最早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产生于社会主义革命以后的苏联。苏联在30年代基本上完成了个体所有制经济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转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继产生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中国,1949年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已经出现了包含集体所有制因素的合作经济组织,积累了20多年发展互助合作的经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个体经济迅速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基本上实现了对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以后,许多城乡居民继续加入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自筹资金自愿组织新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使集体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见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

性质和作用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下的合作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合作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一般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为基础,从各方面依附于资本主义经济,基本上属于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密切联系,生产资料归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共同占有,劳动者之间建立起互助合作的关系。列宁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页)。

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是集体的财产,劳动者在集体范围内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集体财产只归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支配和使用,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单位不能任意地和无偿地调拨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产品和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是在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进行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并进行基本建设,或交由集体成员个人和集体组织承包经营。社会主义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只下达指导性计划,主要通过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集体经济的产品,扣除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部分以后,一小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用于全社会公共需要;大部分在本集体范围内分配,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公益和个人消费。集体成员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个人收入。由于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生产条件不同,各劳动集体耗费等量劳动会获得数量不等的产品和收入,相应地,各个集体的积累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也会有较大差别。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它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选举领导人员。

在中国,有些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除主要部分归集体所有外,还有劳动者合股的部分。在公共积累以及生产经营和分配原则的决定权由集体掌握的条件下,人们通常把这种经济组织也归入集体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广泛地存在于农业、手工业、商业和某些工业部门和单位。它把分散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组织起来,避免了个体经济力量单薄、难以防止天灾和意外事故的弱点;能较好地利用生产资料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灵活地适应多方面的需要,增加产品生产,供应市场;能扩大劳动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在现阶段,尤其是原来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集体所有制经济占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属于各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机器、工具、运输工具、厂房、经营建筑物、耕畜和牲畜、电站、水库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从事劳动的劳动者是集体农民、集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集体劳动者。

形式

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工业、农业、商业等部门中分别采取了多种形式,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合作工厂、合作商店等。各种合作经济的形式,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其他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中国的农业生产合作,在发展中曾先后采取过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见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多种形式。现在各种新的合作经济形式正在城乡茁壮成长。

在各种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中,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一般占主要地位。在农业的集体经济中,集体农民共同占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并各自占有适合个人使用的生产资料,分有自留地、自留畜等。在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中都占有很大的比重。中国的农业生产力比较落后,以手工操作为主,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因而要求农业生产的管理有更大的灵活性。

1979年以来,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在坚持土地公有的条件下,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主要有:在集体经济统一经营下分包生产活动和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专业承包;在定工、定产、定成本、定奖赔条件下把生产活动下放的包产到组;在统一种植计划、统一使用生产工具、统一调配劳动力、统一核算、统一分配条件下,按照劳动力分地定产的包产到劳动力;在包产量、包生产费用、包工分等条件下,把耕地按劳动力分配给农户使用的包产到户;在农户包国家征购、税收、集体积累的条件下的包干到户。通过各种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劳动同收益之间的直接联系,兼顾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到80年代中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它把小规模的分户经营与专业化、社会化生产结合起来,把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和家庭经营的积极性统一起来,使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合作经济突破了生产合作的范围,出现了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等多种环节构成的农工商联合的合作经济,以及跨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中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乡镇企业共同构成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体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将会长期存在。在中国和那些农业占优势的国家里,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会继续发展,并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场所。

参考书目
  1.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2.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