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是补充会员国原有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特别提款权只能用于成员国政府间结算,可与黄金、美元一样,充当国际储备货币,也可用于向其他成员国换取可自由兑换外币,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但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

产生

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美元、英镑不断发生危机,以美元为中心的资本主义国际货币体系受到冲击,引发了关于改革国际货币制度的激烈争论。美国为缓和美元危机,抑制黄金外流,以国际流通手段不足为由提出创设一种新的储备货币,以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实际目的是要在美国黄金储备不断减少的情况下,继续维护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而法国等国家则认为,国际流通手段并非不足,而是美元泛滥,通货过剩,强调美国应消除其国际收支逆差,主张建立一种以黄金为基础的储备货币单位,取代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中心地位。经过几年争论,美国与英国、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加拿大、荷兰、比利时、瑞典组成的“十国集团”采纳了比利时提出的接近美、英意见的折衷方案,并在1967年9月基金组织年会上通过。但是,1968年3月“十国集团”提出的“特别提款权”正式方案,由于法国拒绝签字而被搁置起来。1968年再次爆发美元危机后,美国停止按官价出售黄金,这虽然延缓了美国黄金枯竭的过程,但仍无法解决美元泛滥的问题。而此时其他国家货币又都不具备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条件,出现了若不增加国际储备货币或国际流通手段就会影响世界贸易扩展的局面。于是,1969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24届年会正式通过了“特别提款权”方案,决定在1970~1972年的三年内,由该组织发行95亿特别提款权单位,按成员国所摊付的原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以此来补充现有储备资产的不足。并于1970年1月第一次分配了35亿特别提款权单位,以后的两年每年1月各分配30亿特别提款权单位。该组织在1978年9月年会通过决议,拟于1979~1981年3年内再分配120亿特别提款权。为了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该组织设立了特别提款权部。

特点

(1)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同黄金、美元一样,可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一部分,但不像黄金那样具有价值;只是一种新的记帐单位,而不是现实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国际支付。

(2)特别提款权是由基金组织直接根据各成员国上年年底在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按同一百分比分配给参加的成员国,毋须另行缴纳金额,不必再付出任何代价或抵押,也不必偿还。它不同于普通提款权,先由成员国缴纳一定比例的基金后,在发生资金困难时才能按比例提款。因此,对分配到特别提款权的成员国来说,确实是一种额外的资金来源。

(3)成员国都可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也可不参加),基金组织用各成员国名义开立特别提款权帐户,办理有关收付业务。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动用特别提款权,将其转让给另一成员国,换取可兑换货币,偿付逆差;并可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基金组织贷款、支付利息和手续费。但成员国实际动用的特别提款权数额,平均不能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如果超过,则必须赎回超支部分,即每一成员国至少必须保持30%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成员国最多可持有3倍于其自身分配额的特别提款权。成员国使用所分配的特别提款权需付年率1.5%的利息。

(4)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特别提款权的用途逐渐扩大:一是持有特别提款权的单位在增加,经基金组织总投票权85%的多数通过,某些国际金融机构就可以从基金组织成员国的业务往来中获得和持有特别提款权,如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数十家金融机构均持有特别提款权;二是作为记帐单位的范围扩大,自特别提款权改用“一篮子”货币计算,它比任何一种货币的币值都相对稳定,越来越多的国际机构和政府组织逐渐在国际清算中使用特别提款权计价,一些私营企业发行债券、签订贷款协定等也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计价单位,以争取较小的外汇损失风险;三是被一些国家用作货币汇率的定值标准等等。

定值方法

特别提款权创设以来,其定值方法分为两个阶段:

(1)以含金量定值。1969年9月创设时与美元等值,每一单位含金量为0.888 671克;随着美元1971年12月18日的贬值,改为每一单位合1.085 71美元;1973年2月12日美元再次贬值,又改为每一单位合1.20635美元。这一比价实行到1974年6月28日为止。

(2)以“一篮子”货币(又称一揽子货币)定值。随着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各国货币纷纷实行浮动汇率,汇率波动剧烈。为了保持特别提款权的相对稳定,1973年5月5日基金组织决定改用16种货币定值,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并从1974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汇率,逐日算出对各种主要货币的比价,予以公布。具体办法是先用1968~1972年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1%以上的16个国家的货币,按照各国出口额和货币使用范围大小,确定加权的比例,即16种货币在一个特别提款权中所占百分比为:美元33.0、德国马克12.5、英镑9.0、法国法郎7.5、日元7.5、加拿大元6.0、意大利里拉6.0、荷兰盾4.5、比利时法郎3.5、瑞典克朗2.5、澳大利亚元1.5、挪威克朗1.5、西班牙比塞塔1.5、丹麦克朗1.5、奥地利先令1.0、南非兰特1.0。之后,计算美元对特别提款权的汇率是以实行固定汇率的最后一个营业日(1974年6月28日)的一特别提款权单位等于1.20635美元为基础。按其规定的所占比例1.20635×33%=0.40美元,即为1特别提款权中美元所占的金额;而德国马克,按其所占比例1.20635×12.5%=0.1508美元,即为折合的美元数,再根据当日市场汇率1美元售2.55125马克计算,在1特别提款权中马克所占金额为2.55125×0.1508=0.38马克。其他14种货币所占金额均依此类推。这样,1974年7月1日起,基金组织即按美元除外的15种货币所占金额,分别除以当日对美元的汇率(如7月2日,美元对德国马克为1美元=2.5575马克,1马克合美元为0.38÷2.5575=0.148583美元),全部折成美元。然后把15种货币折成美元数和美元所占的0.40美元加在一起,就得出当日1特别提款权=1.206375美元的比价。有了美元汇率,再折算特别提款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用当日市场汇率即可算出。自1978年7月1日起,重新调整了“一篮子”货币,即在原16种货币中取消了丹麦克朗和南非兰特,代之以沙特阿拉伯里亚尔和伊朗里亚尔。自1981年1月1日起,又改用1975~1979年最大的五个出口国的货币定值,即美元42%,德国马克19%,英镑、法国法郎和日元各13%。

分配

根据基金组织规定,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以5年为一个基本期,分期进行。有时不到5年就将所定数额分配完毕,则该基本期的时间可能只有3年或4年。下一个基本期的分配或不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建议,必须经理事会85%的投票数通过后才能生效。自1970年1月开始第一期分配,至1987年进入第五个基本期:即第一基本期为1970年1月1日~1972年12月31日(3年),分配90亿特别提款权;第二基本期为1973年1月1日~1977年12月31日(5年),未分配;第三基本期为1978年1月1日~1981年12月31日(4年),分配120亿特别提款权;第四基本期为1982年1月1日~1986年12月31日(5年),未分配;第五基本期为1987年1月1日~1991年12月31日(5年)。特别提款权的分配量与成员国在基金组织所摊付的资金份额成正比例,份额越大,分得的特别提款权越多。在第一基本期分配中,25个发达国家共分得总额的74.8%,其中美国22.94亿,英国10.063亿,法国4.85亿,联邦德国5.424亿。而87个发展中国家共分得总额的25.2%,其中有的成员国只分到100多万特别提款权。因此,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强调改革国际货币制度,改变按份额大小分配的方法,要求把特别提款权与援助基金联系起来,并增加他们在基金组织的份额,使其能多分或多使用一些特别提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