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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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三)擅自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四)擅自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五)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和使用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这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这是会计核算原则之一的真实性原则的具体体现。要求会计人员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都应当做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会计核算所反映的结果应当同单位的实际经济业务事项相一致。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腰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靡滴袷孪睿谇┒┖贤蛐槭保扌杞谢峒坪怂悖挥械笔导事男泻贤蛐椴⒁稂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4/288201.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在规定了提供会计资料“应当怎么做”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禁止做什么”。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真实与否是关系到会计资料质量的首要环节。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全过程都不允许弄虚作假、凭空捏造或者隐瞒谎报。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原始凭证种类很多,既有来自单位外部的,也有单位自制的;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发票,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等。

(一)原始凭证应当具备的内容包括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即是违法行为;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

(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如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以确认实物已经验收入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有关原始凭证时,应当根据要求查验验收证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四)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三、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这是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而作出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比如,某单位业务员到商店购买商品,示意售货员开具假发票并到单位会计机构报销。假发票的开具方和索取方都是违反《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主体,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一)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也称为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单位的会计处理是一套完整的体系,其中,会计确认是会计处理的第一步,主要解决经济业务和事项是否应该、能不能够在会计中反映,以及应该在什么项目中反映;会计计量是第二步,主要解决经济业务和事项用什么计量属性来计量,比如短期股票投资,是用历史成本计量呢,还是用市价计量?从而决定会计反映的金额;会计记录是第三步,这一步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具体体现,也即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将经济业务和事项具体记录在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中;会计报告是最后一步,在前面几步的基础上,对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进行进一步的归纳和整理,通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方式将财务会计信息提供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对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可比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坚持可比性原则,以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可比性原则之一是为了使同一单位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其基本含义是: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前后期间应当保持一致。如果能对各单位前后各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加以比较,分析其变动趋势,则对预测该单位未来获利能力及财务状况是很有帮助的。但作为先决条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必须一致,才能进行比较。在某些情况下,针对一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会计处理上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法。如,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个别认定法、加权平均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线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由于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也会存有差异,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假如各会计年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则有可能造成今年的利润高于(或低于)去年,但这可能并不代表今年的经营业绩好于去年,因为今年的利润增加也许只是由于改变了会计处理方法的结果,这样的财务会计报告就不能如实地反映各会计年度经营趋势。正因为如此,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粉饰财务会计报告,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目的,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会计秩序。

(三)可比性原则并不是说绝对不允许各单位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当单位的经营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经营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会计上的通行惯例,总的原则应当是:对会计资料使用者而言,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后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应当比变更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更为有用。确有必要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同时,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为什么变更,哪些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变更,这些变更对单位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相关的财务指标有哪些影响,以便会计资料使用者在阅读财务会计报告时作出相应地分析和调整。

五、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这是针对实际工作中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编制多套财务会计报告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往往提供几套编制依据截然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报给税务部门的是一套经营业绩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少纳税;报给主管部门和银行的是一套粉饰过的、业绩好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获得表彰、奖励和贷款等。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都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以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偷逃税收、骗取资金和荣誉、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等做法,同样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从实际情况来看,会计工作中存在的账外设账、造假账等突出问题,其结果最终都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中,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质量。如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各个环节都能依法进行,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质量就会大大提高。

(二)财务会计报告,是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这些会计报表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2、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由于会计报表本身的局限性,使会计报表所提供的资料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提供更详尽的会计资料,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会计报表的某些项目作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3、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情况说明书全面提供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情况,分析总结经济业绩和存在的不足,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宏观管理部门了解和考核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的重要资料。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

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会计作为一个分类系统,通过日常的记账、算账工作,把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分类登记在会计账簿中,虽然有助于反映单位的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但就某一会计期间经济活动而言,其提供的是比较分散的、不完全的会计资料,不能揭示和反映该会计期间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貌,因此还必须对日常核算的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整理、分类、计算和汇总,编制成财务会计报告,才能总括地揭示、反映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总体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服务。

(四)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要求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这是督促有关负责人员认真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负责的一种程序上的措施。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更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和综合体现。财务会计报告虽然主要是由会计人员编制的,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人员只不过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将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及结果记录、归纳、整理、加工成有用的会计资料并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可以说,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单位全体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成果的综合体现。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的。从一些会计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来看,这些单位都有健全的内部控制等规章制度,职权明确,程序规范,控制严密,单位负责人非常重视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控制作用。可以说单位负责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问题,不单纯是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管理问题。

六、单位不得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一)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这是对账外设账问题作出的禁止性强制规定。违反规定账外设账,主要表现为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置一套或多套账簿,用于登记没有纳人法定会计账簿之内统一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以达到种种非法目的。账外设账,是滋生“小金库”、不正之风的温床,是产生虚假会计资料的根源,直接影响到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账外设账,不同于有些单位为了强化内部管理而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设置的管理会计账簿。对于设置用于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法律予以保护;对于私设账外账用于非法目的的,则是法律禁止并予以打击的对象。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依法建账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有的单位不设账;有的单位则是“包包账”、“捆捆账”;有的单位虽设了账,但账目不全,数据不实、不清;有的单位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设置账外账等。这些问题,干扰了会计秩序和经济秩序,影响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除会计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有规定的,各单位也必须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等。

(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相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各单位可以根据所采用的记账方法和财务处理程序的需要设置总账。

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利用明细账,可以对经济业务信息或数据作进一步的加工整理和分析,也能为了解会计资料的形成提供具体情况和有关线索。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是各单位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重要账簿。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四)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这些记账规则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

(五)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账目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实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记录是实物、款项使用情况的价值量反映,实物、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必须在会计账簿记录上如实记录、登记,因此,通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相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发现财产物资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利于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证相符,也有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记录是根据会计凭证等资料编制的,两者之间存有逻辑联系,因此,通过账证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其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有不一致之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予以更正。

3、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账相符,同样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等相对应的记录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定期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4、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表相符,同样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有关资料编制的,两者之间存有相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检查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与会计账簿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无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

七、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一)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二)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四)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五)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六)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七)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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