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

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处理会计事务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是对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宏观和微观的经济管理中,尤其需要运用会计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核算经济效果,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会计立法的历史沿革

据史书记载,远在西周时代,中国已经出现会计立法。在《周礼·天官》中提到:司会“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也就是说,在当时已设置“司会”的官职,主管全国会计工作,核算周王朝的财物赋税的出入。

秦、汉以后,历代王朝都设有会计机构和会计官吏,也制定了关于会计制度的某些法律规定。如秦代在《效律》中规定,会计必须帐实相符,廉洁奉公,记载准确,计算无误,并且规定会计交接手续、财物损耗处理办法等。汉代对“上计制度”,有“上计律”,规定每年(或每月)自下而上逐级呈送上计报告,对于上报不及时或不实者治罪。隋、唐也有计帐和上计制度。《唐律疏议》记载,如果发现计帐、户籍和会计报告不实,应予定罪。唐律中对会计、出纳工作,并有专门规定。《宋史·刑法志》记载,神宗时将帐籍列为皇朝法式之一,违者以杖罪惩处。

到了近代,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布了第一部《会计法》,后来又颁发了一些专业会计法规,如1915年颁布的《国有铁路会计条例》、1921年公布的《国有铁路会计条例》。1927年以后,国民党政府曾颁布《财政部会计则例》、《统一会计制度办法》等。1935年公布了《会计法》,1945年公布了《会计师法》。

国外会计立法

各经济发达国家都重视经济管理,制定了许多有关会计的法规。在会计业务方面,有会计法、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规则等;在会计机构和人员方面,有会计法庭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师法等。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1974年公布的《会计总署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另一类为企业会计法规,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团体制定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设置的会计程序委员会(1939~1959)、会计原则委员会(1959~1972)、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1972年成立)陆续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另外,在美国,有些会计准则,经证券和交易委员会颁布,或在税法中做了规定,即具有强制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在日本,企业会计法规,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发。如1949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原则》,1962年公布的《成本计算标准》,1963年公布的《财务报表规则》等。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苏联的各种会计法规,均由政府制定颁发,如1947年颁发的《国营、合作社、公共机关、组织和企业总会计师(会计主任)条例》,1977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广泛推广生产费用核算和产品成本计算定额法的措施》,1980年颁发的《苏联各部、各主管机关、各加盟共和国、各联合公司、各部管理总局及其他管理机关的会计工作组织总条例》。在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于1959年通过颁发并于1963年修订《社会簿记局条例》,1974年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中还对社会簿记局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计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就在财政部内设置管理全国会计制度的机构。1950年制定颁发了《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1951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授权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企业会计制度,所有企业主管部门的统一会计制度经财政部制定或审定,即公布施行。从1951年起,以一年左右时间,在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先后制定出所属企业的统一会计制度。各地区也参照这些制度逐步建立起地方企业会计制度。1951年11月,财政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会议,讨论制订了全国工业企业统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并草拟了全国国营企业的决算报告制度,于翌年正式颁发执行。为了配合上述全国性统一会计制度的执行,财政部还制定和颁发了《国营企业统一登记会计簿籍填制会计凭证办法》、《国营企业年度清查财产暂行办法》及《国营工业企业材料会计处理办法》等。

1953年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财政部于1952年10月召开第二次全国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会议,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会计体系。会后,为配合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对原有制度陆续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制订了《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中央主管部所属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标准帐户计划及会计报表格式(草案)》、《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基本业务简易会计制度》、《地方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基本业务简易会计制度》及《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等新的规章制度。

1961~1965年财政部召开了两次全国会计工作会议,制定和修订了不少会计规章制度。新制定的主要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和《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三个基本法规,以及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企业会计凭证、帐簿的格式和使用办法(草案)》、《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规程(草稿)》、《关于企业、 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等制度,使会计法规日臻完善。

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前期,仅于1973年由财政部制定和颁发过《国营企业会计工作规则(试行草案)》,对于动乱时期陷于混乱状态的会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到70年代末期,才重新恢复和加强了会计立法。1978年和1981年,国务院分别颁发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财政部从1978年以来,也先后制订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和国营工业企业、供销企业、施工企业、基本建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会计制度。

中国会计立法的内容

主要包括:

(1)会计的概念和基本任务。基本任务概括为核算和监督,前者包括对经济业务的记录、计算、反映和分析;后者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预算、财务计划和维护财经纪律,检查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也包括参与编制计划和参与经营决策。

(2)会计法的对象。主要为所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财政金融机构、国营企事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个体经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则在有关法规中另行规定。

(3)会计的基本原则。

(4)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包括整个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会计制度的管理体制及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三个方面。

(5)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包括严格会计核算的手续、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纪律,以及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计量检验、定额管理、财物管理等会计核算和经济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三个方面。

(6)加强会计监督。即对经济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7)总会计师的职权范围。

(8)会计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任免、职责、交接手续以及技术职称和考核、晋升等。

(9)奖励和惩罚。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