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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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等信息和检举材料的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举违法会计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监督会计工作的依法进行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涉及许多单位、个人,违法会计行为会在诸多环节留有线索。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来揭露违法者,为查处违法者提供更多的情况,使违法者难逃法律惩治,既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能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会计工作的监督,需要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共同发挥作用。但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仅依靠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还不够,必须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二、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由于造假账、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违法行为往往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手段,如偷税、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侵占国有资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散布虚假信息等,对同一违法会计行为因违法动机不同、造成的违法后果不同而需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来处理。同时,由于检举人不了解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原因,可能会将检举材料投递到他所了解的任一个政府部门。为了使检举人所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得以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经济和会计秩序,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作出处理;超出该部门职责权限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这是法律赋予有关部门的职责,如果不认真履行这一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收到检举的部门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等信息和检举材料的内容。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这是为了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将检举人及检举情况泄露而使被检举人借机打击报复检举人。如果有关部门没有为检举人保密,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或者保密不周泄露了有关情况,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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