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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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责任;给会计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本条是对《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进一步细化。本条在《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给会计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这是山西地方立法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全面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和利益在地方性法规制度上具体体现。

从具体实际工作来看,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本应当受到单位领导或者会计主管的肯定和表扬,但是,常常与图谋一己之利或者小团体利益的单位领导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发生冲突。而单位领导往往将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视为异己,在工资待遇、职务升迁等方面苛刻对待,以不服从领导指示为由,采取了降低其工资级别、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甚至辞退、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措施和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这不仅严重侵犯了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同时也干扰和妨碍了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会计法》、《公务员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依据《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情节轻重,应当分别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1988年8月1日起实施,当时的《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已经被现行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取代)。《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事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造成经济损的,主要是指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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