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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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要受到处罚,其前提条件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进出口以及其他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枪支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和处置,我国已有明确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厅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4/2693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性说男欣畎陀始牡挠始屑写破鞑摹!钡谌豕娑ǎ骸把辖魏蔚ノ缓透鋈怂侥谩⑺接谩⑺讲亍⒃汀⒆谩⒆簟⒆璞破鞑摹!彼孀派缁峋玫姆⒄购突繁R馐兜脑銮浚嗣且苍嚼丛街厥佣晕O瘴镏实拇χ茫馐欠乐刮O瘴镏饰<肮舶踩闹匾街琛5捎诰眉际跛降南拗疲死嘀两窕共豢赡芙O瘴镏释耆鹪冱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4/26446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生产过程中或者将产生的危险物质全部回收利用。对无法用尽的危险物质进行最终处理、处置,是对危险物质实施无害于环境管理的最后措施。为了有效控制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和危害公共安全,近年来我国陆续通过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危险物质的处置予以严格规范,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在对危险物质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就构成了本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

这里的“非法制造”,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非法购买或者出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上述危险物品而为其存放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运输”与“邮寄”的主要区别是运输方式的不同,前者要通过一定的交通工具来完成,而后者是通过邮政系统完成的。“非法携带”,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身携带上述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非法使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的行为。“非法提供”主要是指非法出借、进出口或者赠与危险物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处置”,是指将危险物质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物质数量、缩小危险物质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物质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如将放射性废物在处置设施中放置、封闭等。

应当指出的是,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能根据本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则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规定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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