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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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适用范围的排除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地震也是地质灾害的一种,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减震防灾法》已对地震灾害的防治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有关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震防灾法》,不适用本《条例》。

二、对于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三条规定,“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危险区。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地区,及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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