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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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人及治理责任界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首先规定了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承担治理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界定地质灾害责任人的组织者。地质灾害的产生,往往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界定地质灾害责任人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论证,找出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引发因素,如果主导因素是人为因素,那么就可以界定其为人为地质灾害,进行这些人为活动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就是地质灾害责任人,其治理责任就主要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包括从地质灾害勘查到效果检验全过程的项目费用。2、制定或者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如果责任人(单位和个人)具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应的资质,可以自行制定治理方案,如果没有,则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制定。3、向主管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4、承担或者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治理责任人如果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可以自己承担治理工作,否则,就应该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治理工作。治理责任人拟定的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地质灾害治理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地质灾害的产生,往往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成因的界定具有复杂性和主观性,因此,就不能排除专家对成因分析的偏差。本条第三款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地质灾害责任人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也有助于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组织的专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及责任界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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