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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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组织治理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也可称为自然地质灾害,是指地壳受内外动力地质作用构造运动岩浆作用、侵蚀作用、风化作用等等以及影响地质体活动的气候因素如降雨、降雪、冻融等而产生的各类地质灾害。这种地质灾害的产生基本上与人类活动无关。它是地壳运动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综合作用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是一种自然作用过程。

二、某一地质灾害一旦被确定为自然地质灾害,并且经专家论证确需治理,则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灾害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也可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是自然地质灾害治理的具体组织单位。

三、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然地质灾害的治理,其费用应该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按照确需治理的自然地质灾害的规模大小及其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危害程度不同,本条确定了特大型自然地质灾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如果属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大型地质灾害,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跨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治理。其他类型包括大型、中型、小型等确需治理的自然地质灾害,由灾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大型以下的自然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比如大型自然地质灾害的治理可由省级财政出资,中型自然地质灾害的治理由地(市)级财政出资,小型自然地质灾害的治理由县级财政出资等。大型以下的跨行政区的自然地质灾害的治理,由所跨行政区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治理经费分担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确需治理的自然地质灾害,负责组织治理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提出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在地质灾害勘查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防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2、治理方式(如生物治理、工程治理等)和具体的治理方法;3、施工组织(施工条件、方法、设备、进度、管理、监理等);4、工程投资预算;5、工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6、保证措施(组织、技术、政策措施)等。最终治理方案的确定,应当经过多方案的比选。比选依据主要是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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