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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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列举了四类违法行为。一是评估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地质灾害评估是一项关系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业行为,评估单位必须尽到谨慎的义务,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不能弄虚作假。这里的弄虚作假,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既包括将不可能引发地质灾害作假评估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将小灾害故意作假评为大灾害,使建设单位增加不必要投入;也包括相反情况,将大灾害评估为小灾害或是将可能引发灾害评估为不可能引发灾害。这其中既有可能是与建设单位的相互串通,也有可能是评估单位的单独行为。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是指评估单位明明在评估中发现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却未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反映,或者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程度未作真实反映。二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从勘查直到最后的监理工作,每一个环节都相当重要,不管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工程的质量都不能得到保证。因此,对这些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要给予处罚。三是无证和越级承揽业务的。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和三十六条对地质灾害评估单位和承担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主要是考虑到地质灾害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是技术性、专业性要求十分严格的工作,必须实行资质管理。对那种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范围从事上述工作的,要予以处罚。四是关于借用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承揽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是指本单位不具备或者不具备相应级别的资质条件,借用他人已有的资质条件承揽业务。同样,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是指取得资质条件的单位放任或者通过一定的交易允许无资质或者资质较低的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种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对有上述行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行政责任。一是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其中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其服务费(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这主要是考虑到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数额往往较大,处以2%-4%的罚款也已经比较严厉,而对其他如勘查、设计监理或者危险性评估单位而言,服务费用千差万别,单普遍相对较低,因此要处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才能制止违法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主管部门在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即有本条所列四项行为之一者,其所取得的收入要予以没收。三是吊销其资质证书。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资质证书。我们认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在涉及大型或者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的防治上有本条所列四项行为之一的。

2.刑事责任。本条规定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罪的主体是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二是行为人在降低工程质量方面存在主观故意;三是客观上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就可能构成本罪。另外本条还涉及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承担地质灾害评估的单位属于中介服务机构,如果其人员在地质灾害评估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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