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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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以及承担专项治理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如何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其含义有三方面;一是依据地质灾害的成因,确定治理责任者;二是如果是自然作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根据规模大小,确定治理级别;三是依据危害大小,确定治理方案。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的资质条件,并明确了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的审批及管理权限。无论是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还是建设工程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一旦需要进行专项治理,就应当由取得相应等级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本条第二款所称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专门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包括对地质灾害进行专门性勘查、针对性设计、按照设计开展工程施工和对以上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理等工程行为。许多专家认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同于一般建设工程,在理论上和实际工程行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在学术理论上的差异。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分属不同的研究领域。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在学术上分属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通过研究岩石圈内岩石、土体、水体等地质体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滑动、流动、崩落等运动规律,并抑制地质体的破坏性运动的工程活动。其涉及范畴除了地质学外,还涉及地理学、环境学、气象学、水文学以及人类活动本身。而“一般建设工程”涉及的仅仅是岩土体对地面构筑物的承载力等少数地质因素,研究重点是如何利用各种建筑材料的物理特性,搭建更加牢固、更加实用的为人类提供生活、发展空间的构筑物。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是不同性质的人类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在学术研究领域的不同,决定了这两类工程活动诸多方面的不同:

首先,两类工程活动的对象不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活动的对象主要是地表以下的岩石、土体、水体等地质体,而一般建设工程特别是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活动的对象则是地表以上的各类构筑物。

其次,两类工程活动的空间不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活动的空间主要是地表以下几十米至几百米的地下空间,是在非自由的三维地质体内(没有自由空间)对岩石和土体等地质体进行改造、加固。而一般建设工程特别是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活动的空间主要是地表以上的空间,是在自由的三维空间(空气介质空间里)利用各种建筑材料构建建筑物。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研究地表以下的地基稳定性,但这相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来说,研究深度和范围就要小很多,仅仅是表层。

再则,两类工程研究的目的不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研究的目的是如何利用地下的桩、锚、集排水来防止岩石、土体、水体等地质体的滑动、流动、崩落等破坏性运动。而一般建设工程特别是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研究的目的是如何建造安全、牢固的地上人工构筑物,为人类提供居住、生活和生产的空间。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的生产实践活动不同。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与“一般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勘察不同。

首先,勘查对象不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对象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地质体,主要查明其分布、规模、结构、构造、成生环境、成生机制变形破环特征、研究降雨、削坡、加载、地震、采矿、抽取地下水等各种工况条件下单独作用和综合作用下的稳定性,分析评价其防治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等。“一般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勘察的对象则是作为建设工程基础的岩土体,主要查明承载地面构筑物的持力层分布及其承载力,以保证建筑工程的基础的稳定性。两者的勘查深度大不一样,前者一般为几十米,有时深达几百米,而后者一般只有几米,最深也不过几十米。

其次,勘查技术要求及勘查内容不同。作为“一般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勘察,主要以查明其岩土体结构、地下水水位和化学特性以及持力层承载力为目的,其专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以及勘察内容较为简单。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则要复杂的多,必须在对灾害体有初步的认识后,才能有针对性地根据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等有关勘查规范进行勘查。主要应当查明:(1)区内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2)与地质灾害有关的经济活动、工程建设及远景规划;调查其所处的人工地质环境;(3)地质灾害体的边界条件、埋藏深度、底界条件、分布范围、规模、形体特征、结构特征和变形特征;(4)地质灾害体的形成机制、动力因素、引发因素、成灾的环境条件,现今稳定性及所处的变形阶段;地质灾害发育史,推测今后可能成灾的时间、规模、起始运动形式,变形破坏方向、成灾的可能性和派生灾害的可能性;地质灾害体成灾的运动方向、运动距离和运动区、堆积区,圈定危险区、威胁区,调查可能产生派生灾害的范围,进行灾情预评估。

再则,勘查手段有很大不同。一般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勘察,以浅孔钻探、地面测绘为主,或者辅助于物探。手段较为简单。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往往比较复杂,除大量的深孔钻探外,往往投入大型山地工程(平硐、斜硐、竖井等),多种手段的遥感、物探、力学试验、原位试验、测年、长期动态监测等多种勘察手段。

第四,勘查在整个工程活动中的阶段不同。一般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勘察由于需要满足的条件较为简单,常常在设计前就可以全面完成。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由于研究的深度大、范围广,加上灾害体的隐蔽性、多变性,必须是分阶段进行的。一般分为规划前的初步勘查、设计阶段的详细勘查和施工阶段的补充勘查几个阶段。因此,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往往与设计、施工交错进行,不同阶段的勘查,其目的也往往有所不同。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与“一般建设工程”设计方法不同。

“一般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标准化设计,地表以上的建筑设计完全可以按照人类的要求进行设计,其原材料、结构、构造、受力条件等等,均可以按照自身需要和自己的意图进行设计。对人类来说,其可知性和可控性都较强,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一次性完成。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非标准化工程,其设计是建立在对灾害体充分认识了解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的。但是,人类往往是逐步了解这些灾害体的基本特性的,防治工程不同阶段,设计的依据和目的也经常是变化的。不同勘查阶段的成果,决定了设计也必须根据这些成果,随时对设计进行调整和改进。

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在手段和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由于有确定的设计做依据,各种建筑材料的特性、规格都较为固定。因此,只要使用相应的设备,按照相应的规范循序渐进即可。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由于施工对象是灾害地质体,因此,在施工手段、施工方法上必须采取特殊的措施,一是防止扰动灾害体令其失稳,二是施工往往还要承担部分勘查任务,以加深对灾害体的认识,三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经常是在交通不便、施工空间狭小的情况下进行。因此,采用的施工手段和方法也是非常规的。

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与“一般建设工程”监理在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不同。

“一般建设工程”监理,要求监理人员掌握的是建筑力学、材料力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程规范等方面的知识。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则要求监理人员除了掌握以上这些方面的知识外,还特别需要他们掌握地质学特别是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灾害地质等方面的知识,掌握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地质体的识别知识,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督的施工工序、关键部位等也存在很大差异。

另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特殊性还在于:

(1)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地质灾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实施治理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地质体的整体稳定性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对施工部位、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强度及其对灾害地质体稳定性的挠动程度,必须有自己的认知和把握。以绝对保障灾害地质体的整体稳定性,不能让它们在施工中因失稳而成灾。另外,现场监理人员还必须具备从探槽、钻孔所揭露的地层准确识别滑坡体的滑动面、灾害体边界、泥石流物源层等灾害体关键特征的能力,这是一般的建设工程监理难以做到的。

(2)密切注意施工地点、施工顺序、施工强度、施工进度对崩塌滑坡整体稳定性和局部稳定性的影响和挠动,及时分析监测数据和进行地质宏观评判,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确保灾害体不会因人工扰动而移动、滑动和崩落,造成人为灾害。

(3)当出现整体变形破坏前兆时,应当及时停工,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立即组织抢险施工,以控制其变形发展。此时工程进度必须服从抢险以及抢险控制后挠动的需要。

(4)当出现局部变形破坏前兆时,应当进行充分分析研究,确定其发展趋势及影响规模。之后,应当制定相应的工程措施和进度控制,避免造成局部破坏所产生的损失以及恶性的发展。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般建设工程特别是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能包容的特殊工程,其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程活动必须由具备特殊专业素质的队伍而不是一般建设工程队伍来承担。本条主要从专业配置和相应技术装备等方面对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条件进行了规定。目前,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这一规定,结合多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管理的经验,正在修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四、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前,在部分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编制实施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尽快编制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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