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国家在财政管理中划分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的制度。简称财政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在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原则。

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预算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各级政权的职责范围划分各级预算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并规定收支划分的方法。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由于国家预算集中了国家的主要财力,是国家有计划地组织财政分配的基本形式,通常也把预算管理体制称为财政管理体制。

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

规定预算外资金(见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预算外资金在性质上属于财政资金,但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

税收管理体制

规定各级政权机关在税收管理上的职责和权限。税收是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在各级政权组织之间,不仅对税种及税收的减免权有明确的划分,而且对税收稽征管理的职权也有具体的规定。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完成其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所具有的经费支配权限和责任,经费开支的范围和管理形式,以及在完成任务和计划后对经费节余可以分享的权利。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

规定在使用国家投资过程中,国家与建设单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单位)及其职工之间各自的职责和全面完成国家任务后应得的利益。固定资产投资中涉及专业银行信用管理体制和建设单位本身的财务活动,不属于财政管理体制的范围。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规定国营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国家与企业、职工之间在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企业收入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责任、权限和利益。资金(包括企业固定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和积累的分配是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处理的。涉及企业与银行以及企业内部关系的,则分别属于银行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本身的财务活动。

中国财政管理体制遵循的原则

主要有: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国家统一的财政方针政策、财政制度和财政计划之下,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应有相应的自主权和机动权。国家预算直接支配的财力在国民收入中应占合理的比重,中央支配的财力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应占较大的比重,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智力投资、国防战备等需要,以及在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进行必要调剂资金的需要。

(2)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相结合。财政体制必须有利于有计划地分配,保持财政平衡,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同时,通过税收、财政补贴、财政支出包干等财政杠杆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促使各单位和劳动者从切身利益上关心国家计划的完成。

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和改革

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的统一收支管理体制逐步转向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的过程。不同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有过各种变化,集中和分散的程度不同,分级管理的形式也不同。在大部分时期内,是同当时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相适应的。

1978年后,为了加速实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是围绕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进行,以后者为重点。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方面,扩大了地方的财权,加强了地方理财的责任心,体现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关系方面,改变国家对企业统得过死的状况,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先后试行了企业基金办法、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办法和盈亏包干办法。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企业上缴利润的制度逐步改为向企业征收所得税,企业纳税后的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使用(见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通过征收所得税,用法律形式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进一步发挥了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从而有利于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落实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方面,把财政无偿拨款供应基本建设资金改为通过建设银行有息贷款,定期偿还,并推行投资包干制,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经济责任,进一步调动其完成国家计划投资的积极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也开始推行包干使用、节余分成的办法,促使其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前提下努力节省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