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

中国国家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设立、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它对促进生产建设和发展各项事业,支持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特点

①自主性。预算外资金由地方、部门和单位按国家规定自收自用,享有充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2)专用性。各项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规定的专项用途,不能随意挪用。

(3)分散性。预算外资金项目较多,分散在各部门、各单位。

(4)法定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范围、提留收取标准、使用方向都由国家规定,地方、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范围

按部门划分为三部分:

(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企事业收入。

(2)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入。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留利等。

规模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预算外资金数量少,规模小,只有农村自筹和机关生产收入等几项,主要是为解决机关零星开支和一些农村文教卫生行政经费的需要而设置。1952年整顿时,在机关生产方面,除民政等生产事业单位的收入外,其余各机关、部队的生产单位收入一律纳入预算;对农村自筹规定了“包、筹、禁”原则,即有些开支纳入预算包起来,有些开支允许继续自筹,除此之外禁止自行摊派。1953年预算外资金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比例由1952年的7.8%下降为4.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国营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设置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大修理基金。预算外资金的项目、数量都有所增加,1957年预算外资金数量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 8.5%。1958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同时国家对各项附加的范围和比例作了调整。预算外资金又有很大发展,1960年已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20.6%。调整时期(1963~1965)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纳、减、管”办法,即有的项目纳入预算,有的项目降低提留标准,并制定了一些加强管理的措施,到1965年预算外资金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比例下降到16%。“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向企业下放财权,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和规模又有所扩大,1976年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比例上升到35.5%。1978年以后,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也进行了改革,预算外资金大幅度增长,1989年已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