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

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的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

国家间引渡罪犯的实践,在古代和中世纪即已存在,但那时被引渡的主要对象是政治犯或异教徒。18世纪时,有些国家间的条约开始规定,除引渡上述罪犯外,还引渡普通罪犯。国际上现行的引渡制迭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4/27646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仁亲什准陡锩逼谝岳此纬傻摹K饕婕捌胀ㄐ淌伦锓傅囊伞W狱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4/277822.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法国大革命开始,在国际间即形成了政治犯不引渡的惯例(见庇护)。

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除非负有条约义务,由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在实践中,有些国家认为,只有负有引渡的条约义务的国家间方可提出引渡要求,多数国家则无此种限制。使缔约国负有引渡义务的条约有专门的引渡条约和包含有引渡条款的条约。大量的引渡条约是双边的。多边引渡条约有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和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等。一些国际条约包含有引渡条款,如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诺将犯有灭绝种族罪者依法予以引渡(见灭种罪)。1970年12月16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1971年9月23日《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关于劫持飞机罪犯的引渡问题(见空中劫持)。引渡问题也在一些国内法中加以规定。最早专门关于引渡的国内法,是1833年比利时的《引渡法》。

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接受哪一个国家的请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规定: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请求引渡时,犯罪行为地国有优先权;如罪犯有几项罪行,则依被请求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国有优先权。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义务说明请求引渡的理由,包括提供罪犯的罪行细节。

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本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或被请求国国民。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只有英、美等国有少数相反的案例。在条约中往往明文规定不引渡本国国民,有的条约,如1963年英国和瑞典间的引渡条约,则保留了选择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构成引渡的理由,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政治犯一般不引渡。宗教罪犯或违反军法的军事罪犯亦不引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了战争罪不视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的实践(如苏联政府1942年10月14日就希特勒战犯及其同谋者对于他们在欧洲被占领的各国所犯罪行应负责任的声明,苏、美、英1943年10月30日《关于德国暴行的宣言》,1967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所主张)。灭绝种族罪和种族隔离罪不视为政治罪,是可以引渡的(1948年12月9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 7条、1973年11月30日《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11条)。罪犯被移交给请求国后,该国只能就请求引渡时指控的罪名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

中国清代即曾与外国订立过有引渡条款的条约。例如,1689年《中俄尼布楚界约》规定,嗣后有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1886年《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规定,中国人因犯法逃往越南,由中国照会法国,经查明实系罪犯,应行交出。法国人及法国保护之人犯法被告逃往中国者,由法国照会中国,经查明实系罪犯,应设法拘送交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未与外国专门订立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协定。中国现已参加的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劫持飞机是可以引渡的罪行。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