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

银行与存款户约定,允许存款户超过存款帐户余额支取一定数额款项的放款业务。

透支分为信用透支和抵押透支两种。信用透支是由银行与存款户签订透支契约,存款户可在约定的透支限额、期限内进行透支;抵押透支是存款户以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票或金银等财物作为抵押,并签订抵押透支契约后,在透支限额、期限内进行透支。在一般情况下,西方国家的银行对存款户办理信用透支和抵押透支,均应觅具保证人进行担保。如果存款户超过期限未能归还透支款项,或者银行将抵押品变价后仍不足以偿还透支款项,保证人应负连带偿还责任。

信用透支和抵押透支在西方国家的银行放款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因为这种放款业务一次立据,在规定限额、期限内可以随时借用,随时归还,不必逐笔向银行申请贷放,存款户和银行在处理手续上亦比较简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曾采用过这种做法,对公营、合营、私营企事业单位办理透支业务。从50年代后期开始,除对商业企业采用存款和贷款在同一帐户内记载和反映的“存贷合一”帐户尚具有活期存款透支性质外,对其他事业单位均停止办理透支业务。因为这种业务漏洞较大,银行必须严格控制其帐户付方余额不得超过约定的额度,而且易被套用银行信用,不利于发挥银行对信贷资金活动的监督作用。

1984年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为“统一计划、存贷分开、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存款和贷款必须分设帐户,因而对商业企业取消了“存贷合一”帐户。有的专业银行仅对少数企业开办一定限额的透支帐户,企业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签发支付凭证进行透支。如果发生空头支付凭证,银行不予垫款,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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