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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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前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上述范围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其他法律、法规有回避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主旨

本条是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回避制度。“回避”就是“让开”、“躲开”之意。回避制度是一种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发生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人事行政制度。将回避制度引入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回避制度可以分为任职回避、执行公务回避和地域回避三种。在本《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所指的主要是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被任命为某一职务时,为了能够客观、公正、公平、顺利地履行这一职务所承担的职责,从其个人家庭关系、亲属关系、血缘关系和任职地区等方面有所限制的人事行政制度。比如,《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情形和程序,就是对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制度化、法定化。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适用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单位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资金都来源于国家和集体,代表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不实行回避制度,容易使部分人形成对国家和集体财产、资金的控制权,可能导致一些人利用职权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利益。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安全和国家资本的保值、增值,对所有国家出资的企业、单位都应该加强会计监督。实行回避制度就是加强会计监督的一种形式。

三、需要回避的情形。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上述范围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之所以规定这两种情形的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是因为我国是一个非常重亲缘、重关系的社会,宗族、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如果对国有单位负责人任用近亲管账或者财务负责人利用近亲担任出纳放任不管,单位财务管理就缺失了监督与制衡,容易导致国有单位中会计工作违法乱纪案件的发生。不但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会计人员的任用必须坚持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一)配偶。配偶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属于需要回避的当然关系。

(二)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四、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此外,检察官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关的回避规定,这些回避制度是针对特定群体,较之《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更为严格和更有针对性,有鉴于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回避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回避制度。对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应当从实际出发,不能一概而论,《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对此未作强制性规定。因为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同,其经营和管理模式也不同。在非国有单位,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任用亲属担任会计人员有节约开支,控制单位的财务管理权,避免单位资产流失等优点,不宜适用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但是,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单位的会计行为,鉴于一些较大的民营企业有实行回避制度的要求,条例规定,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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