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防止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人事行政制度。回避的形式有:

(1)亲属回避,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关系、儿女姻亲关系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有直接隶属关系或监督关系的职务。

(2)地区回避,公务人员不得在本籍或原籍担任职务。

(3)执行公务回避,公务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涉及与己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近亲关系、儿女姻亲关系、本族亲属关系的问题。

中国历史上有过比较完善的回避制度。东汉后期提出过官员任用的回避问题,如《三互法》中规定,婚姻之家与两州之人不得相互为官。隋朝把易地作官立为定制,连曹椽小吏也尽量任用外郡人。清朝规定官员须五百里隔省为官,回避原籍或寄籍,州县佐僚不得在本州县及距本籍三百里内为官。但是,封建社会宗族血缘关系甚深,回避制度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现代许多国家都有公务人员回避的规定。如奥地利《官员法》规定,凡有夫妻关系、姻亲关系或承嗣关系的官员,不得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监督关系以及管理钱财帐目的同一机关工作。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任命人事官,其中不得两人同属一个政党或为同一大学学部毕业。苏联行政法规定,有血亲和姻亲的近亲属,同时担任的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或监督关系的,他们不得在同一机关中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人事部于1991年颁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之间凡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单位中任职。规定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职务回避时,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