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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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位以及与其他规划的关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我国是个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加之以前一些公路、铁路、水利工程、以及土地开发、采矿工程由于在规划过程中没有考虑地质灾害防治,使建成后维护费用很高,有的还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和避免这个问题,本条第一款规定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好城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中明确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总结近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处理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关系,本条第二款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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