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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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主旨

本条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依照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目的,一是为了以这种法定方式,促使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可能造成的各种环境影响,尽可能选择对保护环境最为有利的规划方案;在不能避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研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使规划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为了使规划的审批机关充分了解该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便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规划审批时作出正确的决策。为了达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本条规定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

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是: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例如,对城市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对规划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承载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区内拟安排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排放方式等情况,综合分析规划实施后可能对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土壤与生态、人群健康、文物,以及日照、热、放射性电磁波、振动等环境要素的影响,作出相应的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根据对实施该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如建立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合理进行项目选址,合理设置排污口,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等,以预防或者减轻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当然,提出这些措施,既要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要考虑经济、技术可能达到的条件。对此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在经过努力,经济、技术条件可以达到的情况下,提出最有利于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采取的对策、措施作出结论性的意见,评价该规划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本条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是法定必须载明的内容。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不能少于这三项。由于我国目前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上还处于试点阶段,缺乏成熟的经验,有关主管部门还没有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出统一的技术规范。本法施行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有效作法的基础上,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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