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主旨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科学管理方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单行法确立了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在多年来的实际工作中,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直实行分类管理的。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制度作了规定;1999年4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现在立法机关又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这一制度法律化。

二、本条第二款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依据和类别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影响的范围大小和影响的轻重两方面。一般来讲,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所在的地点、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所属的行业等密切相关,这些都是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本款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以下三类:

1.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所谓专项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指针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环境要素,如大气、水等所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这一项的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另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必须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审批手续。

三、本条第二款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只是原则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有具体的分类办法和名录,以便于执行。考虑到在法律中对此难以作出很具体的规定,为此,本条第三款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名录,并予以公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分类原则,制定三种类别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并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如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等刊物上刊登),使公众能够知晓。在国家环保总局没有作出新的分类规定前,仍应按1999年4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分类目录执行。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