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主旨

本条是对法律所称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首先应当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是在长期进行环保活动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科学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法或者手段来预防或者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这种方法或者手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改进、发展和完善的。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这一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予以确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大的概念,既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手段,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和方法,是在二十世纪中期提出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全球经济加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人们开始关注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运用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预测和评估计划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会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经过一段实践,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学者们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制度规定下来,该项法案于197O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项法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在作出可能对人类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决定时,应当确保环境资源和环境价值也能在作出决定时与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得到适当的考虑,同时对拟议中的对环境质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动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为达到这一目的,联邦政府应综合利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环境设计工艺的系统的、多学科的方法,并与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磋商,确定并发展各种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征求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拥有特殊的专门知识的联邦官署的意见,同时应当向公众公布。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对防止环境受到人类活动的侵害具有科学的预见性,这项制度很快就在世界范围广泛传播,为许多国家环境立法所确立。加拿大1995年颁布的《环境评价法》、新西兰1991年颁布的《资源管理法》、英国1988年和1989年分别颁布的《城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环境评价条例》、日本1997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台湾省1994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估法》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同时,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有关国际组织也在有关文件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以规定。如1989年世界银行发布的《环境评价操作指导》,明确环境评价是世界银行贷款借贷方的责任;亚洲开发银行在《项目筛选环境指南》、《银行程序中的环境考虑》、《工业和电力开发项目环境指南》等文件中也做了类似规定。此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2年发布的《发展合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指南》也对国家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协调和合作问题作了规定。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为了更好地促进环保工作的发展,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也开始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向。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第六条、第七条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此后,在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过的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其中在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条例于1998年11月29日起开始施行。2000年11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九次和第三十次会议分别于2000年12月、2002年8月、2002年10月对该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反复地修改。在2002年10月28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委员们以125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律,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2.根据预测和评估结果,针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对评价结果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