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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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主旨

本条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预防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而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是否确实能够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关键就在于所做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客观、科学,能否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作出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时提供科学、有价值的依据。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本条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二、根据本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这里讲的“客观”,是指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从事实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带有任何主观的偏见,不得在评价中搀杂任何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评价质量的因素,严格遵循科学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客观的各种环境因素进行评价。这里讲的“公开”,是指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吸收公众参与。公开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这里讲的“公正”,是指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独立、超脱的地位,不偏不倚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审批等工作,不得厚此薄彼,区别对待。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和建设项目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综合考虑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科学衡量利弊得失,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法的有关条款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时,都贯彻了上述原则。如要求编制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定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审查小组由各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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