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

中国汉代律学家,易学“京氏学”的开创者。东郡顿丘(河南省清丰西南)人,本姓李,字君明,改姓原因不明,史传只说他“推律自定为京氏”。曾就学于孟喜门人《易》学家焦延寿,元帝时立为博士,有志于革除朝政弊端,因劾奏石显之党而被杀。

京房在律学史上是一个上承先秦、下启魏晋南北朝的重要人物。他的贡献在于提出了推演三分损益法而成的、扩大应用变律的“六十律”学说,同时提出了否定管律、采用弦律的理论与方法。这对于秦汉以来独尊三分损益十二正律、独尊管律的传统是一种重大的突破,因此对后世具有重大影响。

中国律学史上早就存在先秦已经使用变律的说法,但从文献记载上看,在京房以前并无使用变律的确证。至20世纪70年代,由于古乐器的乐律研究之进展。始知先秦确曾广泛应用变律,原非纯用三分损益十二正律。但就西汉时先秦钟律的失传与京房变律限用三分损益法来说,“六十律”都不是单纯地因袭旧法,而是一种创造。

京房变律的生律法是自十二正律中的最后一律“仲吕”起,继续采用三分损益法产生第十三律“执始”,用同一方法产生各律至第六十律“南事”止;借其中第五十四律“色育”只比出发律黄钟高出3.61音分,解决了“色育”均七音在听觉上合于黄钟均七音的旋宫难题。

京房的立说根据中有些附会之说,来源于焦延寿“分六十卦,更值日用事”(《前汉书·列传》)的理论。

“分六十卦”,按京房自己的说法是:“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值日用事”,则为古代律历相通之说:“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均见《后汉书·律历志》),使六十律各当5~8日不等,周而复始,可合366天一年之数。这些附会于八卦、历法的部分,比起他在律学上的实质性的创造只是一件神秘主义的外衣,后世的律学家有人在东汉至南北朝间发展了他的卦、历之说,推演为律管的“候气”试验;但更多的律学家则接受了京房律法的合理核心,从他的创造性中得到启发,在中国律学史上引起了多方面的探索。

京房的六十律直接引起了对待变律问题的 3种不同主张。第1种是六十律的简化,即在十二正律之外限用六个变律:晋荀勗的十二笛律所得各音基本上即京房的前十八律,宋蔡元定的十八间律实即同一抉择而采用了全同京房律的比率;第2种是六十律的继续扩展:南朝钱乐之、沈重从六十律扩展为三百六十律就是极端的例子;第3种是六十律的否定,南朝宋何承天至唐祖孝孙、五代王朴诸家的主张则是在否定三分损益变律的基础上化繁为简,复归于十二律的制度,从而确立了探寻平均律的新倾向。因此,先秦钟律失传以后,从汉代到宋代凡有关律制与旋宫法上的种种探索,几乎尽在京房六十律所提出各种问题的包容之中。上举诸家之说,直接、间接都有京房的重大影响。

京房在律学史上的另一个重大影响是他提出的“竹声不可以度调”(律管的发音不能为一定调高提出度量的数据)之论。这个论点明确表示未作管口校正的律管长度不足以用作准确数据;除黄钟一管可用作音高标准外,包括黄钟律在内的比率数据,均应采用律准的弦长数据为准。这是律学史上首次阐明弦律与管律问题的重大成就。

《后汉书·律历志》所载京房管律数据,只是以弦律数据为准的反映,既不意味着京房不懂管律与弦律的区别,更不意味着京房已经明确解决了管口校正问题。京房的成就在于提出了管律问题,并由此产生了律学史上的影响,出现了使用正律器的3种途径。第1种是遵用弦律。直接继承了京房弦准传统的是北魏陈仲儒;律学史上沿着这一途径而发展的则有五代王朴律准与明朱载堉的律准。第 2种是改造管律。晋代出现了用经验方法解决管口校正问题的荀勗笛律。第 3种即京房本人采用的、以弦律为准而虚拟管律的做法。南朝梁武帝的“四通”(四具弦准)十二笛(十二支律管),所谓“用笛以写通声”的方法,本质上应用了京房的原则。京房在管上衣晌侍馍系闹卮笸黄埔踩缢摹傲伞币谎谥泄裳飞暇哂猩钤队跋欤晌笃鹬罴壹黄舴⒁庖宓耐环⒍恕

东汉马融长笛赋》还记述了京房改进西北民族乐器“羌笛”的事例,“京君明贤识音律,故本四孔加以一。君明所加孔后出,是谓商声五音毕”。说明京房不仅精通《易》学,长于辩证思维,善于抓住律学问题上各种对立统一事物的关键,从而可在正、反诸方启发后世;而且还重视音乐实践,具体到在乐器制作上也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