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刑

将罪犯押解到荒僻的地方去服劳役或生活的刑罚。中国封建社会称为“流”,自北齐列为五刑之一,沿用至清。在欧洲,古希腊曾对政治上的敌人实行放逐;古罗马也采用过这种手段,把罪犯流徙到罗马帝国边远的矿洞中去劳动。至于作为近代的一种刑罚,是在16、17世纪从英国开始的。当时英国的罪犯数量激增,致使那些陈旧的地方监狱人满为患;鞭挞、足枷、枷项示众、断手刖足等处刑方法也不能适应镇压犯罪的需要。这时英国正在开拓美洲许多新殖民地,大规模的垦荒需要廉价劳动力,因此英国政府一方面鼓励移民,同时把罪犯移送到海外去,供给殖民地劳动市场。流刑于是第一次成为立法上的议题。英王查理二世(1660~1685在位)时,规定判处死刑的重罪犯,可以在移送海外和绞刑之间任择其一。此时的流刑可以说是由罪犯选择的替代绞刑的刑罚。到了乔治一世(1714~1727在位)时,这种刑罚制度有了系统的发展,当时规定凡被宣告3年以上徒刑的重罪犯,一概放逐到海外去。美国革命发生后,阻止了英国移送罪犯至北美。18世纪末,英国又开始将罪犯流放到澳洲。法国的流刑制度开始于1791年,法律规定第二次犯罪的人就要流放,后来法律规定流氓无赖也要流放。沙皇俄国有流放制度。直到现在,苏联仍将流放作为一个刑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