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制

中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制度。它反映着中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部的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他们之间的衔接、转换等等。

旧中国学制的演变

中国近代学校始设于19世纪60年代。当时以科举教育为正统,仅设有同文馆、方言馆等若干新学,尚无学校系统可言。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颁布《钦定学堂章程》(亦称壬寅学制)未及实施,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4年1月13日)另颁《奏定学堂章程》(亦称癸卯学制),为中国现代学制之始。这一学制的确立,是清末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革的产物,是教育方面新学与旧学、学校与科举、改良派与守旧派之间斗争的结果。它以19世纪末日本学制为蓝本,以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为指导,以读经尊孔为教育宗旨。该学制规定全部学校教育(除蒙养院、通儒院),分为3段5级:

(1)初等教育段(9年),分初等小学堂(5年)和高等小学堂(4年)2级。

(2)中等教育段(5年),为中学堂,不分级;

(3)高等教育段(7年),分高等学堂(即大学预科,3年)和大学堂(3~4年)2级。学生自7岁入学,28岁大学毕业,共需学习20~21年。另外,与高等小学堂平行的有初等实业学堂、实业补习学堂、艺徒学堂等;与中学堂平行的有初级师范、中等实业学堂等;与高等学堂平行的有优级师范学堂、高等实业学堂等。课程设置仍以讲经读经为重,教师多是书院、乡塾生员,各级学堂毕业生可给以科举出身(如高等学堂毕业生给以举人出身,大学堂毕业生给以进士出身)并授予官职。另外,女子教育无地位,只可在家庭受教(见癸卯学制)。

辛亥革命后,于1912~1913年陆续颁布的壬子癸丑学制,规定全部学校教育年限为18年,分3段4级:

(1)初等教育段(7年),分初等小学堂(4年)和高等小学堂(3年)2级;各级同设补习科,均2年毕业;

(2)中等教育段(4年),不分级,补习科为3年;

(3)高等教育段(6年或7年),废止高等学堂,分设预科和本科。大学院,不立年限。学生自7岁入学,25岁大学毕业。这个学制比癸卯学制进步之处在于:

(1)废除了科举制度的束缚。

(2)缩短了普通教育年限3年。

(3)在实业教育外,增加了初等和中等补习教育。

(4)开始承认女子受教育的权利。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教育思想影响下,1919年全国教育联合会发起讨论修改学制。1922年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新学制系统”(即壬戌学制。制订该学制的标准是:

(1)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

(2)发挥平民教育精神;

(3)谋个性的发展;

(4)注意国民经济力;

(5)注意生活教育;

(6)使教育易于普及;

(7)给各地方留有伸缩余地。该学制类似美国“ 6·3·3”学制,规定全部学校教育时间为16~18年,分3段5级:

(1)初等教育段(6年),分初小(4年)与高小(2年)2级。

(2)中等教育段(6年),分初中(3年)和高中(3年)2级。

(3)高等教育段(4~6年),不分级。学生自6岁入小学,22~24岁大学毕业。这个学制与壬子癸丑学制比较: ①高小由3年改为2年,中学由4年改为高、初中各3年。

(2)废止大学预科,高中毕业可直接升入大学。

(3)不单设职业学校, 初中附设职业科。

(4)大学采用选科制。

1928~1949年,在国民党统治区,学制虽几经修改,先后提出诸如《小学规程》、《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国民学校法》、《中学法》、《中学规程》、《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师范学校规程》以及《职业补习学校规程》等,但基本上沿用1922年学制,未再公布过新的学制系统。

上述所有学制,都是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学制制定的,不仅具有资本主义国家学制的一般特征,而且反映了半封建半殖民地教育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制的创立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确立中国原有的和新创的各类学校的适当地位,使不同程度的学校互相衔接,以利于广大劳动人民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工农干部的深造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 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改革后的学制内容为:

(1)幼儿教育。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为幼儿园,收3~7周岁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发展。

(2)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给儿童以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对青年和成人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实施以相当于小学程度的教育。

(3)中等教育。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为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前 3者给学生以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后者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各类中等专业教育。

(4)高等教育。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在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基础上给学生以高级的专门教育。

(5)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实施革命的政治教育。此外,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广泛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需要,设立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并设立聋哑、盲等特殊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这个学制的特点是:

(1)它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根据长期的中国教育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老解放区教育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突出了“教育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向工农开门”的方针。

(2)确立了各种形式的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应有的地位,保证了工农劳动人民和工农干部受教育的机会以及在职人员的再教育。

(3)确立了各种技术学校在整个学校体系中的地位,使各种技术学校互相衔接,使青年和成年人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受到专业技术教育,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劳动就业的需要。

(4)重视对知识分子的革命政治教育。

(5)高等学校的学制多样化,有利于各种人才的培养。这个学制是国家用革命的办法发展人民教育的一个重要步骤。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它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教育的束缚,因而带有过渡的性质。

根据195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试验改革学制的规定,从1960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和学校,进行了小学5年一贯制、中学5年一贯制、中小学10年一贯制、中小学9年一贯制和高中文理分科的初步实验。1964 年,根据刘少奇的倡议,中央强调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以利于在城乡普及教育。

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中国学制基本上形成了两种教育制度、三类主要学校、多种形式办学的系统。

(1)全日制学校,是中国第一类学校。学生全日在校学习,或者大部分时间从事学习,用一定时间从事生产劳动。全日制中小学的任务,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修业年限,除少数实验学校外,小学 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小学毕业生,修业年限,分别为 2年、3年、4年不等。全日制高等学校修业年限一般为4~5年。

(2)半工(农)半读学校,是中国第二类学校。包括半工半读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农业中学、简易小学等。学生一面学习,一面在工厂或农村劳动,学习与生产并重,大致一半时间学习,一半时间劳动。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半日制、间日制、间周制以及农闲多学、农忙少学等方法。这类学校,主要由工厂、企业和人民公社举办,修业年限1~3年不等,便于学生就近入学,参加劳动,减轻家庭负担,有利于普及教育。

(3)业余学校,是中国第三类学校。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对在职人员,包括干部、工人、农民、战士等进行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它对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教育水平,逐步缩小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具有重大意义。这类学校主要由生产单位、企业、机关团体和全日制学校举办。实施机构为识字(扫盲)学校、业余初等学校、业余中等学校、业余高等学校以及短训班等。教学形式有面授、函授、广播、电视等。修业期限比较灵活,依不同学级和要求,从几周到几年不等。

这三类学校,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学习要求。

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国的学制遭受严重的破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各类学校逐步得到整顿恢复,学制作了进一步调整,初步改变了“文化大革命”中大、中、小学修业年限过短和中等教育结构单一化的倾向。并为确立与国民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学校教育制度不断进行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学制

初等教育:

(1)普通小学,招收6~7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5年或6年,实行一贯制。

(2)成人初等学校,主要学习语文、算术两科;扫盲识字班,吸收文盲、半文盲入学,以学会1500~2000个常用字为扫盲标准。

中等教育:

(1)普通中学,分为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两个阶段,修业年限为5年或6年(初中3年,高中2~3年)。

(2)农业中学,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为2~3年。

(3)职业学校或职业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一般为 3年。

(4)技工学校,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为2~3年。

(5)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一般为 3~4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为2年。

(6)成人中等学校,成人业余初中或高中,分别招收具有小学或初中程度的青壮年入学,修业年限2~3年;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实行脱产或半脱产学习者,修业年限一般为2~3年。

高等教育:

(1)大学和专门学院。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入学,修业年限一般为 4年,部分专业和少数重点学校为 5年;部分大专院校附设短训班、专修班。

(2)属于成人教育的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招收具有相当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者入学,修业年限为4~5年;职工、农民大学修业年限一般为3~4年;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或独立函授学院,实行学年制的,修业年限一般为5~6年,实行学分制的,修业年限不限。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按学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累积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

(4)研究生制度。由各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修业年限均为 2~3年;部分高等院校设有研究生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