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相对应的两方。债权人是权利一方,债务人是义务一方。他们都是在债的关系中按约定条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其关系如下所示:

公式 符号

债权人和债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企业、银行、政府等。他们既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权利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实现,而债务人也只负有向享有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可见,在某一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特定的。

在现代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和保护的。一般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不得随意指定债权的客体,也不得任意废弃对债权人的义务。因此,债的发生必须是自愿、平等的,必须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任何一方都可借助法律使自己的利益获得保护。

债法是有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法规。在中国的民法和合同法等法规中,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借助这些法律条款,给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