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停战协定

全称《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与联合国军为停止朝鲜战争中作战双方的敌对行动和一切武装冲突而达成的军事性质的协定。这个协定是在朝鲜停战谈判基础上,于1953年7月27日10时在朝鲜板门店签订,同日22时生效。(见彩图)

1953年7月27日,朝中代表团首席代表和“联合国军”代表团首席代表在板门店签署《朝鲜停战协定》 朝鲜战争与停战

1950年6月25日朝鲜内战爆发,美国粗暴地干涉朝鲜内政立即派出军队入侵朝鲜,并盗用联合国名义,组成所谓“联合国军”扩大侵略战争,越过三八线(即北纬38°左右),直逼中朝边界鸭绿江,轰炸中国东北边境城镇,严重地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中国人民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组成了志愿军,于1950年10月开赴朝鲜,同朝鲜人民军一道进行抗美战争。

美国对朝中两国的侵略,是其侵占亚洲,称霸世界的野心的一部分。但在三年多的朝鲜战争中,美国在军事、政治和道义上遭到了严重的失败。以美军为首的“联合国军”和韩国军队在朝鲜战场上受到朝中军队的沉重打击,军事形势日趋不利;美国国内要求停战的呼声日益高涨;“联合国军”各个国家内部矛盾以及同美国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反对美国侵略朝鲜的压力日益增长,迫使美国在停战协定上签了字。

协定主要内容

包括序言和正文5条63款,并附有关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的附件和关于停战协定的临时补充协议。

第1条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计11款。主要确定了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的位置(见图),并对汉江口的航运规则,各类人员、物资与装备出入非军事区,以及办理民政、救济等作了明确规定。

图

第2条停火与停战的具体安排,计39款。主要规定了在停战协定签字后12小时起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完全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协定生效后72小时内,自非军事区撤出一切军事力量、供应和装备;协定生效后10天内,自对方的后方和沿海岛屿及海面撤出其一切军事力量、供应和装备;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作战装备和物资,并规定了军事人员、装备和物资的替换与补充等事项,确定双方接受视察和监督的后方口岸;规定军事停战委员会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司与权力、通则。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和瑞士4国各派1名高级军官组成。

第3条关于战俘的安排,计9款。主要规定了在停战协定生效后60天内,遣返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未予直接遣返的战俘交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印度各指派委员1名,印度代表担任主席),按其职权范围的规定处理。条款中还对战俘遣返委员会、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平民返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司,以及双方军事控制区为这些组织完成任务提供方便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4条向双方有关政府的建议,只有1款。规定在协定签字生效后的 3个月内,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事项。

第5条附则,计3款。规定了该协定生效的时间,和修正与增补的权限,以及继续有效的条件:即本停战协定各条款,在未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修正与增补,或未为双方政治级和平解决的适当协定中的规定所明确代替以前,继续有效。

谈判经过

朝鲜停战协定》是经历了两年多的外交和军事斗争才达成的。关于划定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问题,朝中方面在停战谈判的首次会议上,即提出以三八线为军事分界线,双方武装部队同时撤离三八线,并以撤离地带为非军事区的建议。然而美方提出划分军事分界线要考虑“海空军的效力”,借口其海空军优势,硬要将军事分界线划在朝中军队阵地内,企图不战而攫取1.2万平方公里的地区。 美方这一无理要求遭到朝中方面严正驳斥后,便使用军事进攻和制造挑衅事件来阻挠、拖延、破坏停战谈判。之后,美方又先后拒绝了朝中方面以全面调整和就地停战为内容的确立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的合理建议,并提出侵占开城,深入朝中阵地1500平方公里的无理要求,遭到朝中方面的断然拒绝。朝中方面为促进停战谈判,又提出以双方实际接触线为基础确立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的方案,但美方以实际接触线“不稳定”为借口,拒绝达成协议。后来朝中方面又提出先按实际接触线划定,在停战协定签字时,再按当时双方实际接触线校正,美方才接受了这一方案。最后的军事分界线即是按这一方案划定的。

在停火与停战的具体安排上,美方坚持限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恢复、修建、扩充飞机场及航空设施;坚持在朝鲜全境“自由视察”,进行不受干扰的空中侦察与摄影;坚持在停战期间进行数目庞大的“轮换与补充”;坚持设立数目过多的后方特定口岸;坚持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后方的一部分岛屿和海面上保持其武装力量。美方这些干涉朝鲜内政和其他的无理要求,遭到朝中方面的严正驳斥,后来在双方都作了必要的让步的情况下,才达成了停火与停战的具体安排。

遣返战俘问题是停战协定中争议最多历时最长的一项谈判内容。这个问题所以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并成为实现朝鲜停战的最后障碍,是由于美方坚持扣留战俘的违反国际法的主张造成的。遣返战俘问题谈判一开始,朝中方面即按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118条规定,提出了双方全部释放并遣返战俘的符合国际法准则的主张。但美方恣意践踏国际法准则,最初坚持把交换战俘材料等枝节问题作为先决条件,拒绝先讨论全部释放战俘的原则。继之,一方面提出所谓“一对一交换”、“自由遣返”、“不得强迫遣返”等主张;另一方面却唆使李承晚蒋介石集团的特务,对战俘进行所谓“甄别”,并以强迫战俘写血书、盖血指印,在战俘身上刺字,严刑拷打,大批屠杀等残酷手段强迫战俘“拒绝遣返”。后来,美方竟采用“军事压力”(发动所谓“金化攻势”)和制造挑衅事件等手段,企图达到强迫朝中方面接受其扣留战俘的目的。由于朝中方面坚持国际法准则并粉碎了美军和韩国军队的军事进攻,才于1953年6月8日达成了遣返战俘的协议。

然而协议达成还没过10天,李承晚集团在美方纵容下,公然扣留朝中战俘2.7万余名,破坏停战协定的签订。对此,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发动了强大的金城战役,迅速突破了韩国军队的坚固设防地带,给美军和韩国军队以沉重的打击,迫使美方于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停战协定》上签了字。

《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只是停止朝鲜战争中作战双方的一切武装冲突,并不意味着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为了把停战协定变为和平协定,达到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目的,停战协定第4条规定召开高一级政治会议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由于美方的阻挠和破坏,政治会议未能如期召开。

1954年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为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和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的会议上,由于美国缺乏诚意,没有就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达成协议。为了执行《朝鲜停战协定》和争取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经朝中两国政府协商同意,中国人民志愿军于1958年底全部撤离朝鲜。这一行动表明了朝中方面执行停战协定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诚意。

《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是朝中两国人民和全世界和平民主力量的伟大胜利。它鼓舞了全世界爱好和平和被压迫人民反抗侵略,争取自由独立的斗争意志,打乱了美国称霸世界的侵略计划。

1953年10月1日,美国与韩国在华盛顿签定了军事同盟条约,即《美韩共同防御条约》。根据条约,美国在韩国保留了驻军和军事基地,这对朝鲜的和平统一是一个障碍。

参考书目
  1. 世界知识出版社编:《朝鲜问题文件汇编》第1、2集,世界知识出版社,北京,1954、1959。
  2. 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编:《朝鲜停战谈判问题》1、2、3、4编,世界知识出版社,北京,1951、1952。
  3. 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53~1955),世界知识出 版社,北京,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