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衰弱

一种以烦恼、衰弱感为主要症状的神经症,是神经症中症状分化最不明显的一种。该词为美国医师G.M.比尔德于1869年提出。神经衰弱这个诊断名称在20世纪初曾广泛应用,被称为医学上的“废纸篓”。但在20年代以后,在英、美等国家这个诊断名称逐渐少用。1980年美国的《诊断统计手册》第三版(DSM-Ⅲ)中神经衰弱连同神经症两词均废弃不用。原来诊断为神经衰弱的疾病分别诊断为抑郁症、焦虑症或适应不良。但中国、苏联等国家的医生们还保留神经衰弱这一诊断名称,而且在中国神经衰弱还是一种常见病。

神经系统功能性过度紧张、存在负性情绪体验、工作和生活规律难以适应等条件下,神经衰弱较易发生。神经衰弱多见于青年人,老年人有神经衰弱症状则应排除躯体器质性病的可能。

神经衰弱的临床表现可概括为以下几组症状:

(1)心情烦恼,容易兴奋、激惹,这些都反映出内心的冲突;

(2)脑力的衰弱感,注意力不易集中,自觉记忆力减退,但病人对他内心烦恼的事则纠缠难忘;

(3)体力的疲劳感;

(4)睡眠障碍,难入睡,多恶梦;

(5)肌肉紧张性头部不适、胀痛、戴头盔样沉重感。但查不出任何客观的体征。病情随情绪变化而波动,神经衰弱完全可以治愈,即使长期拖延,也不致丧失劳动力。由于病人对病痛的担忧和顾虑,症状可迁延多年不愈。

发病机理

长时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不同观点的争论:

(1)生理病理学观点。认为神经衰弱本质是神经细胞能量的耗损,致病因素可有心理、躯体诸方面,包括脑力劳动“过度”。这一观点以И.П.巴甫洛夫的实验性神经症学说为代表。该学说认为神经衰弱是大脑皮质兴奋过程和抑制过程过度紧张或两个过程的冲突所引起的。神经类型弱型的人最易患病。这实际上是比尔德观点的继续和发展。

(2)心理病理学观点。认为神经衰弱是人对焦点情绪的反应,躯体病和单纯的过度劳累不会成为神经衰弱的病因,否认有细胞能量耗损。

(3)人格病理学观点。认为神经衰弱是一种人格障碍的特殊表现。森田正马的神经质学说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他认为正常人过劳会产生疲劳感,用脑后头部会有不适感,但有疑病素质的人,对此却产生误解、疑虑和恐惧,通过精神交互作用,这些感觉固定下来成为神经衰弱。

诊断

主要靠病人主诉。因为任何人遇到可构成内心冲突的困境都可出现上述几组不适感,如果心理冲突因困境解除而不存在,各种不适感也就消失,所以仅从症状上不能构成神经衰弱的诊断。如果客观困难不能解除或者病人对症状产生了疑虑而进入了恶性循环以致上述症状持续3个月以上,这时才可以下神经衰弱的诊断。

神经衰弱与抑郁症有时确实不易区别,但抑郁症的内心体验是脑力迟钝、抑郁寡欢,甚至有自杀观念;而神经衰弱以烦恼为主症。实在鉴别困难时,抗抑郁药的实验性治疗,往往有助于确定诊断。

有些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脑动脉硬化性精神病早期可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但仔细检查可查出这些精神病的特征,鉴别也不困难。高血压病,脑动脉硬化,汞、苯、铅、锌中毒,颅脑外伤及某些慢性传染病(如肺结核、传染性肝炎)等均可有神经衰弱的症状。工作时间过长所致的疲劳状态也应与神经衰弱鉴别。

治疗

治疗原则因观点不同而异。不论哪种观点都承认心理治疗是主要的,但强调的重点不同。除了解释、说明病的本质以减轻并解除病人对症状的疑虑和恐惧外,衰弱论者强调静心休养、“强壮”疗法。森田主张对症状持“听其自然”,不与抗拒的态度。视本病为情绪反应者要病人寻找自己被压抑的情绪因素,指明它与症状的因果关系,自己设法解决和适应。相当多的病人起初否认有心理上的困难和矛盾存在,只要医生持同情态度,病人和医生间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后,便会逐渐讲出内心的烦恼、矛盾和冲突。但引起烦恼、冲突的原因常是客观存在的,不易改变,而病人又难以改变态度以适应环境,这些都成为神经衰弱治疗困难迁延不愈的重要原因。

多数医生主张针对主要症状对症治疗,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如服用镇静、镇痛等药物,进行理疗等。对不能排除抑郁症、诊断有困难的病人,可试用抗抑郁药治疗。但是,过多的检查和过多的躯体疗法虽然可满足病人的疑病要求,但容易把病人的注意力引向对症状的过分关注而不能积极地面对心理上的困难,反而对治疗不利。

参考书目
  1. 钟友彬著:《神经衰弱》,科技文献出版社,北京,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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