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未满法定婚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准予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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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不准结婚的条件之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必经程序。可见,未满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又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反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的行为。其所形成的婚姻关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这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求补办结婚登记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查明事实情况,正确、及时作出处理。首先,应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帮助他们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然后,审查当事人的实际年龄。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和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准予补办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确认其合法夫妻关系。对一方或双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有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应宣布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双方仍自主自愿要求结婚,可告知在具备结婚条件时,依法申请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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