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临终前当着儿女的面作的储蓄存款处理,是遗嘱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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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意见]按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张某认为自己是吴先生的配偶,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吴将存单25000元分给儿女时,应给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张的这项遗产要求因为不符合遗产继承原则,她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吴先生的储蓄存单25000元是他神智清醒并未死亡时,亲自分配给三个儿女的。这笔钱是他活着的时候处理的,不是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它不是遗产。他是在临终前几小时,亲自作出的25000元的具体分配,也不是遗嘱处分财产,而是直接行使财产处分权。所以,张某不能以配偶是合法继承人而要求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