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到女方落户建立的家庭,享有分得宅基地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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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某村青年闫某同妻子梁某约定到女方家落户。一年后,生一个男孩。梁家仅有三间旧房,没有男儿,还有两个未成年女儿,全家七口人。闫某夫妻申请一处宅基地,村里干部不同意,理由是外村的男人不能占用本村的土地盖房。

  [分析意见]男女公民依法结婚形成夫妻关系,建立新的家庭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有的地方基层干部用“土政策”对抗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分给男到女方落户居民宅基地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合法的。 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为了解决男到女方落户需要宅基地的问题,《 河北省 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一)款规定:“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确需另立门户的,允许申请宅基地。”上述规定,明明白白地说明,闫某到女方梁家落户和确实需要一处宅基地的要求,是完全合法的,也是法 律赋予的权利。村干部应当贯彻执行法律和法规。梁某所在村的基层干部,应当取消自立的“土政策”,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满足闫某梁某另立门户所需要的宅基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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