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这笔私房钱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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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张某同刘某结婚后同父母一起生活。张某和他的父亲是同一个工厂的工人,全家靠张某父子的工资收入生活。刘某主持家务,每月工资基本上交给她保管与开销。五年间,刘某将生活节余下来的钱,拿出一部分当私房钱存起来,共计本息2200元。1993年5月,张某提出同刘某离婚,双 方达成离婚协议并一同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张某得知刘某去银行取存款的事。经查询,刘某以零存整取形式连续数年存款。鉴天刘某没有正常的个人收入,张某认为该存款是家庭共同财产,不能由她一个带走。要求分割,并批评她不该瞒着自己存私房钱。但刘某拒绝交出钱来。这事不知如何解决为好。

  [分析意见]按法律规定,刘某的丈夫和公公的工资收入,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刘某自己虽然没有工资收入,她做家务劳动管理家庭生活,同有工资收入的家庭成员一样,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她结婚来到张家后,全家人将这笔共同财产交由她保管和筹划生活使用,是对她亲密无间的信任,她有义务把这笔财产用在一家人的生活上去,不应该从生活费的节余款中拿出一部分积攒私房钱。即使不闹离婚,她背着大家这样做,也是不对的,应当受到批评。家庭经济生活应当民主公开,这是家庭生活和睦团结的一个重要条件,家庭成员都应当遵守。这笔被刘某取走的存款,其来源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按法律规定不应归刘某个人所有。张某提出分割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具体来说,这2200元钱,应由家庭成员按“均等原则”进行分割。不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女方刘某生活困难需要照顾,也可协商不均等分割。如果刘某拒绝张某的合理要求,张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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