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生活发生暂时困难,女方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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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劳动是公民的社会主义公德。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参加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可见,好逸恶劳是同公民履行其劳动义务和职责相悖的。也是缺乏社会公德的表现。在家庭生活中,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参加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是应当承担的责任。好逸恶劳者自己不劳动却要享受其他家庭成员的劳动成果,是可耻的和应当受到公理谴责的。对于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使家庭收入明显减少,生活困难,对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的,应配合有关方面,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和爱劳动教育,帮助其改正,调解双方和好。如果有过错一方坚持不改,只享受不劳动,又无和好的可能,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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