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负债死亡,用遗产还不清的债务,应由妻子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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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苏某死亡时有房6间,家中无其他值钱的东西。妻子王某在办理完丈夫丧事后,准备卖掉房子,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此时苏的朋友李某拿着一张苏某打的借条找苏的妻子说,你丈夫借的1500元还有三个月到期,本息共1800元,要苏妻到期还债。苏妻王某说,没听丈夫说过借了你这么多钱。李某举出三个证人证明借条是苏打的,确实借了李某1500元。苏妻王某表示,家里就这6间房子,是苏家祖传财产,我可以不要,给你抵债。李某说6间房作价大约值900元,还有900元,你做妻子的得还你丈夫欠的这笔钱。王某不知道她应不应该承担丈夫的这笔债务。

  [分析意见]欠债应当偿还。李某在债务人苏某死亡后,要求其妻主持清偿死者的债务,是有着法律依据的。但对死亡人欠的债务要求其亲属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彼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按此规定,在被继承人苏某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配偶王某和女儿有继承他的财产的权利。苏某在结婚前的6间房,在婚后没有同妻子约定归自己个人所有,一直是夫妻共同使用管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苏某的遗产,应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两部分,再由继承人继承属于遗产的部分,即把6间房分为两份,3间是王某的,另3间是遗产,由王某母女均分。这样分割继承的结果是王某占有房4.5间,女儿占有房1.5间。按规定,王某母女继承遗产,就应主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将3间房遗产作价给债权人李某,3间房子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怎么办?法律有“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继承人王某母女可以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不承担清偿义务。债权人李某不得要求被继承人的配倡王某偿还她丈夫欠的债。王某在不懂得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表示6间房子她不要,全部用来偿还她丈夫欠的债,她的这一意思表示,可以认为是继承人自愿偿还被继承人欠下的一部分债务。债权人李某应当看到继承人把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用来还被继承人的债,是在尽全部家产清偿债务,不应该再提全部清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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