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女方暴病死亡,该不该退回男方给的订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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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某油田工人何某经人介绍同当地农村姑娘订了婚,订婚那天姑娘家招待未来的女婿请了两桌客,客人当中有何某同队的两位朋友。何在入席的时候,亲手交给姑娘的父亲一个红包,包内有人民币2000无,送给姑娘两套衣服及小件生活用品。在此后的两个多月里,何某在节假日均到姑娘家去相会。1990年6月13日夜里,姑娘突然发病,没等到送住医院就气绝身亡,死因不明。日后,何某通过朋友给女方家传口信,要求将订婚的钱物退还给男方。女方家认为孩子已经死了,给姑娘的衣服和生活用品都可以拿走,2000元钱已经花了,还不起。何某则说:“我不能人财两空。”他坚持要姑娘家退钱。

  [分析意见]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就说明借婚姻向对方索取财物是违法的。一旦发生被索取财物的一方要求退还其财物时,他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对方应当酌情返还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从何在订婚时所给女方家钱物的情况看,女方没有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之意,他们接受了男方给的钱和物,是受赠性质的,没有法律上的返还义务。订婚不久女方因暴病死亡,造成恋爱关系终止,何某同姑娘结婚成为不可能。对这一不幸事件的发生,女方也没有任何过错,男方也就不可以要求女方在物质上作出补偿。死者的家长在悲痛之际,表示返还男方给的衣物生活用品,对给的红包2000元钱,不是不想返还,而是没有钱还,还不起,这种态度是通情达理的。从订婚时间较短,一方死亡的不幸事件就发生了和男方在经济上受损失较大来考虑,双方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有关原则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000元钱的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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