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关系持续期间,女方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欠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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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农民宋某30岁,同23岁的女青年古某未办结婚登记于1988年3月以夫妻名义同居,一起劳动和生活。1989年6月,古某患严重疾病治疗未愈,已把两人共同积蓄花完,还欠债2000元。宋某认为他同古某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不肯继续承担给古某治病的义务,也不肯承担欠下的债务。古某拖着病身子住在娘家,不知该怎么办,度日如年。

  [分析意见]宋某、古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非法同居关系。由于宋、古非法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比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非法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据此,宋某有义务扶养患病的古某,直到她病愈后依法确认婚姻关系有效或者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止。这其中当然包括宋某应对给古某治病所欠债务承担偿还的义务,而不得借口现存婚姻关系不合法,拒绝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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