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赋

赋体的一类。“律”是格律,指作赋必须遵守的对仗、声韵的限制。唐代进士科举考试命题作赋,除须遵守俳赋对仗声律要求外,还限定了表示立意要求的韵脚字,一般为四言两句八字,即限八韵。宋代试赋沿袭唐制。后世便通称这类限制立意和韵脚的命题赋为“律赋”。

南朝俳赋的对仗、声韵有一定讲究,但未形成格律。隋文帝时,科举考试杂文,开始包括诗赋。唐代进士科试诗赋,使士人必须熟悉对仗技巧和四声八病。掌握俳赋写作技能以应付考试。初唐试赋并无特殊规定。今存王勃《寒梧栖凤赋》以“孤清夜月”为韵,与试赋要求相同,有人以为初唐已有表示立意的韵脚字的限制。但王勃以对策高举,此赋并非试卷,当属文人酬作自行限韵,如同赋诗分韵之列,可视为律赋滥觞,未足证明初唐试赋有此格律。宋代吴曾《能改斋漫录》引五代蜀冯鉴《文体指要》说:“杂文之用赋,初无定韵”,试赋限八字韵脚始于唐玄宗开元二年(714)。此年主持贡举为王丘,试题“旗赋”,以“风日云野,军国肃清”八字为韵。从此以后,唐代试赋命题大都沿此路数,经过各种各样的限意限韵,逐渐形成律赋格律。

试赋命题限意限韵的实质是出难题。因而后来出题趋向偏难。其限意则从经、史、子、集出题,其限韵则有二字至十七字韵脚,有以四声为韵及四声两周为韵等。中唐以后士人多习律赋,颇有名家,如白居易白行简兄弟及贾、王起等,晚唐黄滔更精此道,都有不少律赋传世,但佳作甚少。大致说来,律赋格律形成于唐文宗大和年间,一般以四言二句八字为韵立意,八韵要求依次四平四仄。到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984),诏令试进士律赋,都以八字四平四仄依次为韵。其后虽不严格遵循,但律赋格律大体依此为准。

律赋格律已超出汉语文字音韵本身特点所属的形式美,近于文字游戏。与明、清八股文类同,不过是唐、宋文人进仕谋官的敲门砖,几无文学艺术价值。明代徐师曾说,“至于律赋,其变愈下。始于沈约四声八病之拘。中于徐(陵)、庾(信)隔句作对之陋,终于隋、唐、宋取士限韵之制,但以音律谐协、对偶精切为工,而情与辞皆置弗论。”(《文体明辨》)此评切中其弊。